【港版國安法.深度】立法以後,如何執法?
周五(5月22日)開幕的十三届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民代表代會關於建立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為香港如何履行相關憲制責任一錘定音。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何執法與審判?
隨着近年本地、國際社會局勢益趨動盪,維護國家安全成為中央處理香港問題的要務。在香港,一直以來亦有聲音要求完善國安機制,但多集中於討論重啟《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然而,自去年反修例風波爆發以來,本港社會陷入嚴重政治撕裂,中央公布「港版國安法」規劃前,已有類似主張在本地建制派內部蘊釀。
其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所構思的「全新方式」——先由中央特別制訂一條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然後直接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以取代《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本地「自行立法」,其他建制派人士如全國人大常委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耀宗、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民建聯專業事務委員會黃國恩等相繼對該方案表示認同。
上述「全新方式」讓北京根據香港制度來設計一條為《基本法》第23條專用的全國性法律,表面看來確實可以解決相關法律無法在香港順利執行、審判的問題,但亦帶來新的問題,最顯著的無疑是將本應屬於特區政府的責任交給中央。當香港將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個燙手山芋撒手不理,拋回給北京處理,客觀上等同於承認特區政府無力完成此一憲制責任,尤其跟十年前已經完成相關工作的澳門相比。
即使香港由於本地政治氛圍等因素而要假手中央完成國安立法,也不表示事情就此完結。立法以後構築相應的配套組織,處理執法、審判等實際事務,就是無法迴避的關鍵問題,關乎「一國兩制」如何從中體現與完善。對此,另一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的主張值得參考,她今年向人大會議提出的建議中,除了參考特區駐軍法建議中央特別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還進一步提出完成立法後由特區負責執行,以及參考行政會議模式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澳門先行經驗可資借鑑
要具體回答如何執法,可以看看跟香港同屬特別行政區的澳門怎麼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只是將香港《基本法》對應條文的「香港」二字換成「澳門」,它的葡語版本行文含意亦大致等同香港《基本法》的英文版。諷刺的是,正是這一個比起我們晚兩年回歸中國、遲五年提出國家安全立法草案的鄰居,卻早於2009年便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其憲制責任;至今這條澳門「自行立法」的本地法律實行已經有十一年,到近年還不斷修訂、增補法規以堵塞《維護國家安全法》未處理的漏洞,當中恰好就包括了執法機關以至審判機關問題。
2018年9月,澳門政府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該委員會主要負責統籌和協調澳門一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2019年2月,澳門立法會通過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只有屬於中國公民的法官和檢察院司法官,才可被指派處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犯罪。2020年1月,澳門立法會又通過了修訂《司法警察局》法律和設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明確賦予司法警察局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專屬職權,以及轄免政府公報部分執行機密職務之司警人員身份的責任;同時,由澳門行政長官辦事處發出的解釋文件亦表示未來將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法規,以成立保安廳、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等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
從設立專門行政統籌機構到限制審判法官人選、擴大執法部隊編制,這些都可以看出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努力,但以上後續配套其實都是源於當年起草《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內容最初太聚焦於「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五項犯罪行為以及外國或澳門政治性組織、團體作出該等行為的懲罰,未有對具體執法、審判等其他問題進行足夠考量,而此一點缺陷於香港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以至近年坊間討論《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的過程中也可以見到。假若特區政府與建制派人士有意要在這方面「追落後」,那他們肯定得認真看看澳門此一先例,開始思考國家安全立法以外的執法及審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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