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伊朗指揮官 美國如何開脫謀殺罪名?

撰文:曾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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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伊朗革命衛隊聖城軍(Quds Force)領袖蘇萊曼尼(Qassem Soleimani)和伊拉克民兵組織真主黨旅(Kata'ib Hezbollah)創辦人穆罕迪斯(Abu Mahdi al-Muhandis)等一行六人,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機場附近遭美軍空襲身亡。美國國防部其後證實,空襲是在「特朗普總統的指導下」執行。蘇雷曼尼等人之死,不單使中東地緣政治局勢詭變,同時亦帶出複雜的法律問題:美國有何法理基礎,不但侵犯了他國主權,更將位高權重的伊朗「第二號人物」擊殺?
這次刺殺行動在美國內外均引起激烈爭議。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事後批評,特朗普批准這次軍事行動「危及美國人」,並引援1973年的《戰爭權力決議》,指出總統須尋求國會批准才能發動戰爭,但這普遍的國內法觀點,卻未指出是次空襲在國際法的屬性,更無法分辨行動是屬暗殺(assassination)、狙殺(targeted killing),還是法外處決(extrajudicial execution)。

美國有何法理基礎,不但侵犯了他國主權,更將位高權重的伊朗「第二號人物」蘇萊曼尼擊殺?(AP)

謀殺的種類

縱然不少傳媒都用「暗殺」來形容蘇萊曼尼之死,但遣詞用字的細微差異,足可直接影響行動的合法性,故在判定謀殺的種類前,可先看看美方事後的解說。空襲當日,五角大樓發表聲明指出,蘇萊曼尼「正在積極制定行動……攻擊美國外交官和人員」;翌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國家安全顧問奧布萊恩(Robert O'Brien)分別指控蘇萊曼尼「制定中的計劃」屬於「迫在眉睫的威脅」;1月7日,特朗普再稱「(蘇萊曼尼)有可怕的過去。他是恐怖分子」,嘗試把時間軸拉長,合理化空襲行動。問題是,即便美國在官方口徑上,統一以「狙殺」來表述事件,惟這又是否符合狙殺在國際法的門檻要求?

2020年1月7日,伊朗克爾曼市有大批群眾悼念蘇萊曼尼。(AP)

要釐清「狙殺」所指何物,須先了解「暗殺」與「法外處決」的本意。麻省大學阿默斯特分校政治學教授Charli Carpenter指出,雖然「暗殺」本身在國際法上未有定義,但早在1907年確立的《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s)已明確寫道,「在敵對地區暗殺和謀殺士兵或公民」是不被容許的。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媒體揭發中央情報局(CIA)策劃了一系列暗殺行動,包括多次企圖殺死古巴領袖卡斯特羅(Fidel Castro),參議院調查後,時任美國總統福特(Gerald Ford)在1976年以行政命令禁止美國政府人員執行政治暗殺。此後多任美國總統有類似做法。1998年確立的《羅馬規約》(Rome Statute)亦隱含暗殺可視作戰爭罪行的條文。

另一方面,法外處決的定義較為清楚,即政府機構或個人在未經任何司法或法律程序的批准下殺死某人。

有趣的是,國際法中其實沒有「狙殺」這個修辭,僅在聯合國特別調查報告裏略有闡釋。狙殺是指「國家在和平或武裝衝突期間,有預謀地消滅在羈押範圍外的特定人物」。但據《外交政策》副總編輯Uri Friedman指出,這個詞彙是人權組織「美洲觀察」在1986年開始使用,意思與暗殺相近,以區別薩爾瓦多軍隊在戰場外殺死特定目標及「死亡小隊」的無差別謀殺。儘管用字略有不同,惟組織認為兩者皆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與戰爭的通用守則。

由此可見,雖然不少法律對暗殺並無清晰定義,但可以肯定,暗殺在不同時空和情況均是被禁止的。可是,即使世人知道奪取他人性命有違現代道德規範,惟暴力作為現實中解決政治爭端的終極手段,法律卻未有斷言拒絕國家在「迫在眉睫」下殺人的權利。然而,其邏輯一如個人因自衛而殺人,需要仔細斟酌。

蘇萊曼尼之死團結世界各地不少穆斯林。(路透社)

後911時期的立場轉變

本世紀開始之際,美國對這種不帶有迫在眉睫威脅的法外處決曾抱持拒絕的態度。例如,2001年7月,美國駐以色列大使英迪克(Martin Indyk)曾譴責特拉維夫對巴勒斯坦恐怖分子的狙殺行動,並說「美國政府有非常明確的記錄反對狙殺……他們是被法外處決,我們不支持這一點。」但當兩個月後發生911事件之後,不論時任美國總統小布殊,還是後來的白宮主人奧巴馬和特朗普,都採用了「非常時期、非常手段」和「除之而後快」的行事邏輯,將一切既有法律原則拋諸腦後。

2002年11月,小布殊為報復兩年前造成17名美軍死亡的「科爾號驅逐艦(USS Cole)爆炸案」,首次批准以無人機執行反恐空襲,殺死藏身於也門的爆炸案疑犯之一Qaed Salim Sinan al-Harethi,惟其罪行不但未經法律程序確認,空襲更殺死了另外五名疑似蓋達成員。

到了奧巴馬時期,美國在反恐戰爭旗號下秘密執行的空襲比小布殊任內多出近十倍。根據獨立監察機構「調查報道局」(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統計,在奧巴馬八年任期內,美國發動了563次襲擊,大多以無人機執行,在巴基斯坦、索馬里和也門估計造成384至807名平民死亡,狙殺的準繩度有多高,由此可見一斑。

美國智庫外交關係協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曾分析華府在911後採用狙殺策略的主要因由與理據,指白宮認為《聯合國憲章》第51條已賦予美國「自衛權利」,當中包括狙殺正計劃襲擊的人物,而如果該國不願或無法有效應對威脅,美方可在未經(主權國)事先同意下,保有單方面追捕目標的特權(prerogative)。從中可見,美國的狙殺政策本身就沒有將別國主權列作考慮。

美軍無人機1月3日在伊拉克巴格達機場狙殺蘇萊曼尼。(AP)

因時制宜仍須遵守原則

雖然恐怖組織的存在會構成威脅,但如同行使自我防衛權利而殺人,其動機必然是生命遭遇存亡之急,方能正當化殺人的行為。可是,即使美國的反恐戰爭有其正當性,但過去的狙殺行動不僅造成大量無辜平民傷亡,對不少擊殺目標的定性也充滿爭議,例如宣稱蘇萊曼尼是聯合國公認的恐怖分子(事實上蘇萊曼尼僅被列為制裁對象)。從國際法來看,美國不少行動缺乏充足理據。

首先,在1949年議定的《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第三條訂明,在面對「不實際參與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不得對其「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是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美軍違反這個原則的經典案例,莫過於2011年在巴基斯坦狙殺蓋達組織領袖拉登(Osama bin Laden)時,涉嫌「活捉」拉登後在其家人面前將他處決。雖然大多數人都認定拉登死有餘辜,但不能就此忽略程序公義。

美軍違反這個原則的經典案例,莫過於2011年在巴基斯坦狙殺蓋達組織領袖拉登(Osama bin Laden)時,涉嫌「活捉」拉登後在其家人面前將他處決。(AP)

其次,即使是證據確鑿,國家對付恐怖分子的手法亦須符合戰爭法的相稱原則(proportionality),即謀殺的軍事價值及其附帶損傷須取得平衡。例如,國際特赦組織的調查指出,2017以來美軍在索馬里執行的100多次空襲中,至少造成14名平民喪生;另外,截至去年1月底,在與「伊斯蘭國」(ISIS)的戰役中,美國為首的盟軍在伊拉克和敘利亞造成至少1,257名平民死亡。儘管我們難以量化每個人的生命價值,以取得相稱原則要求的「平衡」,但為消滅恐怖分子而誤殺大量平民,不但道德上存在極大爭議,成效上亦存疑問,反而可能使恐怖組織把這些傷亡轉化為政治宣傳,吸納新成員。

美國空襲殺害蘇萊曼尼欠缺合法、正當的理由。(路透社)

國家之所以被認為擁有使用暴力的壟斷權,是要避免出現英國哲家學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言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對抗每個人」的原始競爭。歷史上有不少以正義之名出師的暴行,例如二戰時期盟軍為脅迫日德盡快投降,對德國德雷斯頓和日本東京執行大轟炸,造成數十萬計平民死亡。後世衡量這些行動功過,最簡單的基準是「成王敗寇」,更進一步的區分則立足於受攻擊對象在相關軍事對抗中是否正當。

二戰中,德、日是舉世公認的侵略者,用非常手段阻止兩國繼續為人類社會帶來浩劫也就顯得理所當然。但二戰畢竟不是人類社會追求的常態,而正是為了避免國家將「非常時期、非常手段」的蠻行常態化,才有需要在現實中對國家使用暴力的行為加以規範,嘗試保障人類生命不會被無辜拖入暴力漩渦。

不論是用暗殺、狙殺,還是法外處決的文字遊戲來表述蘇萊曼尼之死,美國在非交戰時期的空襲行動均不見得有任何合法、正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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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於第198期《香港01》周報(2020年1月20日)《美國如何開脫謀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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