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檢討委員會能否標本兼治?
反修例風波運動持續半年,市民愈來愈分化對立,社會亦五勞七傷。特首林鄭月娥上月底表示正參考2011年倫敦騷亂事件,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視運動成因,找出當中的社會、經濟及政治問題。然而,倫敦騷亂只持續了不到十天,與香港正經歷的數十年最大社會動盪無法同日而言,政府固然可參考其他地區治亂之道,但具體實行時不能照辦煮碗。委員會如何才能對症下藥,平息民怨,帶領社會走出困局,重煥生機?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早於今年8月已提倡政府參考英國經驗,成立委員會檢視社會動盪成因。林鄭姍姍來遲提出成獨立檢討委員會後,梁美芬直斥政府最大問題是「拖字訣」。她比較道,英國政府在騷亂發生五日後成立委員會調查,港府則只會說「待局勢稍為回復平穩後盡快展開」,無疑是「捉到鹿唔識脫角」。
梁美芬指出,倘若要檢討整場運動,成因可分為遠因及近因,遠因屬於社會內部的深層次矛盾,這方面需要專家學者花時間作深入研究;近因則是《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社會反對,以及警民衝突未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導致社會運動持續升級。
後者目前為社會最關注的問題,多月來,坊間不同力量幾乎異口同聲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回應市民對警民衝突的關注。不少論者警告,政府若不直接回應這個訴求,將無法真正化解民怨,而獨立檢討委員會並不是直接回應的有效渠道。
委員會該檢討什麼
梁美芬當初倡議直接仿效英國政府,成立「騷亂、社區及受害者委員會」,但如今她也認同,若委員會缺少「調查」成份,難以服眾。她建議委員會應正名為「騷亂獨立調查及檢討委員會」,調查及檢討同時雙管齊下,原因是在檢討過程中少不免會碰到調查部份。她認為,檢討部份可以參考2011年英國騷亂的做法,當時情況亦是仇警、政府公信力低、示威者多數為年輕人、當地監警機構公信力低等等,這些社會背景與現今香港相似,委員會應從宏觀角度探討運動成因,而政府可參考英國委員會善後及建議部份,提供補償及對被捕示威人士提供有條件的特赦。至於調查方面,她認為除了最受關注的「7.21」元朗襲擊事件及「8.31」港鐵太子站事件外,其他各種具爭議的事件都需調查,而且調查必須公道,不能只查警方執法時的問題。
民主思路聯席召集人潘學智認為檢討範圍不能太大,否則只會費時失事,應就着幾個核心問題檢討。他建議,委員會應檢討警方在多次警民衝突中使用武力的情況,例如8月31日太子站事件涉及警方在一個封閉空間中使用武力的準則,值得檢討。他又認為,很多市民覺得政府這半年來不了解民意,這說明政府諮詢制度或許早已出現問題。他引述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發表的「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現場調查報告指出,大部份示威者都是年輕人,當中細分為「和理非」、「勇武」等不同類別,政府應檢討不同年輕人參與運動背後的心態和動機。另外,他也指出,這場運動中充斥着大量虛假資訊,嚴重影響市民判斷,這個問題同樣需要檢討,許多國家早已立法監管未經核實的資訊傳播,違者需負上刑責。
顯而易見,無論委員會最終檢視的範圍有多大,警民衝突都是其無法迴避的一個重要環節。過去數月發生了無數次警民衝突,警員操守與執法尺度屢受爭議,政府一直主張先由監警會審視問題,但監警會的架構與職權有嚴重缺陷,未能令社會信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指出,市民真正需要的是查出真相,她質疑,如果未找出真相,就無法解答市民疑問,又何來檢討二字。她又指出,政府一直不願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迴避調查警方濫暴武力之嫌,甚至試圖把市民對警隊的不滿轉移到福利政策、房屋土地問題等。她以自己在2015年處理過的公屋鉛水超標事件為例,把當年針對特定範圍深入調查,也能達到檢討效果,但如果調查方向不夠準確,後續的檢討工作就無法平息民憤。
檢討委員會的局限
平情而論,政府終於決定籌備獨立檢討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對獨立調查委員會的關切,而要使委員會發揮實效,關鍵要素一是「用對人」,二是賦予其相應權力。就第二點而言,當前社會存在的爭議是,委員會應否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即《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獲得傳召證人作供、發出搜查令等實質權力。
在這個問題上,梁美芬認為委員會應根據訂立的調查範圍獲賦予傳召權,但容許傳召的範圍要公平公正,不只是單方面針對警隊。她提醒,委員會主席和成員要清楚知道委員會是要調查事件而非影響法庭。她補充,正因為監警會沒有傳召權,在監警會調查未果的情況下才需要成立委員會,賦予更多權力對調查的積極性有幫助,一個改良版的檢討委員會或能滿足社會對「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期望。
黃碧雲質疑如果借檢討委員會之名注入調查委員會的構思,倒不如根據法例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她指出,如果一個沒有傳召權、調查權和索取資訊權利的檢討委員會,又不對焦調查警方決策,最後演變成探討房屋土地問題,與無的放矢無異,甚至是政府迴避和拖延的藉口。她舉例道,南丫海難、公屋鉛水超標等事件均曾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成員多為法官及法律界人士,他們傳召相關證人和機構代表出庭,索取相關資料來調查事件,而證人在委員會的供詞不會成為將來刑事或民事檢控的證供。
黃碧雲強調,檢討委員會必須有法理依據,如果不是按既有法例成立又要賦予其法定調查權和傳召權,便需要重新立法,而訂立新法例的程序非短期內能完成,要經過諮詢、法律草擬、二讀三讀和法案委員會審議,需時頗長,所以只有沿用《調查委員會條例》才是上策。
潘學智提出,過去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沒有主動調查權,例如大埔公路意外的專營巴士服務獨立檢討委員會,只能被動地召開聽證會,讓市民作口頭陳述、提交文件、甚至提交民間組織做的調查報告,變相需要多方配合,依賴民間組織主動展開調查工作。他坦言對調查權沒有抱太大期望,同時提醒調查權的重要性不單止在於向警方取證,連醫管局的醫療報告也要有調查權才能閱覽,如果政府只是希望成立一個沒有調查權的檢討委員會,那公聽會某程度上也可以讓市民表達意見。
潘學智續指,這場運動已持續了半年,屬於前所未見的大型事件,回顧過往委員會調查的個案,就算不是大型事件也需調查半年至一年,按此邏輯,這次調查何時才能結束,可謂遙遙無期。他建議委員會可在不同階段公布中期報告,或者再細分不同的調查小組,每個小組再邀請海外專家加入,針對警民衝突、諮詢制度、深層次矛盾等不同議題發布調查結果。
委員會人選及組成建議
政府宣布成立檢討委員會後,隨即有消息指政府希望找法官擔任主席。法官的社會公信力高,可使市民更容易接受委員會處事的公正性。然而,政府民望低下,成為其求才的重大阻力。有份籌組委員會的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周日(12月15日)接受傳媒採訪時承認「(找人)幫政府做事時常都有困難,現在這個時候難度更高」,他透露,確實有人拒絕加入委員會,但亦有人願意,政府將在適當時間公布人選。
梁美芬直言,今時今日連終審法院大樓都被縱火,各界人士有所憂慮,未必願意牽涉其中就不難理解。她指出,由於委員會決定傳召的人選有機會影響法庭運作,因此成員必須是有經驗的人,她認為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處事公平,是很好的人選。
潘學智表示,由退休法官出任委員會主席可謂社會共識,鑑於委員會工作耗時頗長,退休法官相對有時間去處理。律師、前警務人員和監管機構的成員亦屬可考慮的範圍,他們可參與處理相關的宏觀警政問題或人權問題。
此外,潘學智指,本地學者會比較熟悉政府運作,也可招攬,同時可邀請海外專家提供參考意見。他補充,獨立檢討委員會可能只是第一步,正如市民現時對監警會不滿,政府需要成立新的委員會並賦予調查權力;若日後獨立檢討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令市民不滿,或需要再成立另一個調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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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於第193期《香港01》周報(2019年12月16日)《獨立檢討委員會能否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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