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二】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留給同志哪些未解難題?
上文提及,台灣在訂立同婚專法的過程並不順遂,不同政黨、民間團體對於同婚專法的用詞、內容、定義等各有不同想法,立法院內也出現各種不同版本的專法草案,雖然最終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版本順利過關,但這部挺同團體認為最顧及同志權益,也最符合平權概念的法案,是否真能順利達到同志婚姻平權的目標?抑或還有許多未解的難題被遺漏在細節處?此文章為《台灣同婚之路就此暢通?》報道之二
在5月17日立法院審查同婚專法的三讀會議上,共有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遊說、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王雪紅家族基金會遊說、綠委林岱樺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 等三份草案必須進行表決。
最終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雖然最被挺同人士接受,但婚姻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認為,該版本其實有很多漏洞沒有詳細規範,也沒顧及到法律上的配套,未來勢必有很多問題需要面對 。
收養限制:你的孩子不是他的孩子
「舉例來說,現在民法規定異性配偶婚後想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必須『共同收養』,除非是配偶的親生子女才可以單獨收養。但同婚專法卻規定同性伴侶婚後不能共同收養非親生子女,只有配偶的『親生子女』才能收養。異性伴侶一定要共同收養,同性伴侶卻只能單獨收養,這樣不是很奇怪嗎?」呂欣潔認為,在現行專法的規定下,即使同性配偶的其中一方在婚前已單獨收養小孩,婚後依然會因小孩不是收養者親生,造成另一方無法收養配偶的「非親生子女」,小孩在法律上將仍是「單親」狀態。「對同志團體來說,目標是法案通過後能解決現有問題,而不是造成愈來愈多問題,但現實就是還有很多爭議要處理。」呂欣潔嘆氣。
長期關注同性議題的台北市議員苗博雅也表示,同志先單獨收養後再結婚雖然沒有問題,但若結婚後其中一方想收養小孩,還能不能由一方單獨收養,可能需要主管機關的解釋認定。「因為民法規定是說夫妻收養子女時必須共同為之,那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的情況?但同婚專法又規定只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所以今天A跟B結婚後,其中一人想去單獨收養非親生的小孩C,這樣可以嗎?這都是法律適用上還需要討論的問題。」
苗博雅進一步解釋,在僅限定「親生子女」收養的情況下,同婚專法的規定所能幫助的,便是進行人工生殖的同性伴侶。她表示,目前全台灣已知有300多對有撫養子女的同性伴侶家庭,其中絕大多數是做人工生殖,等這些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過後,便能依專法規定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但苗博雅提到,由於台灣《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為「不孕夫妻」,以至於台灣同志目前只能在國外進行人工生殖,日後同性伴侶登記後能否適用《人工生殖法》,又是一個有待解決的難題。「專法整體而言算方向不錯,但收養、人工生殖及跨國婚姻的規定,應該是未來五到十年間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苗博雅補充,除了收養與人工生殖的問題外,跨國婚姻的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由於同婚專法只承認同樣允許同婚的26個國家,若外籍同志所在國家尚未允許同婚,仍無法在台灣與台灣伴侶登記結婚,可能產生對同性跨國戀情保障不足的問題。香港、澳門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但由於港澳未允許同婚,故仍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台灣與大陸則因遵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結婚方式要依照「行為地」規範,大陸雖仍禁止同婚,但大陸居民仍可來台登記結婚。
不過,由於大陸人多以觀光或商務簽證來台,所持的單身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驗證時也會特別加註「不得作為結婚用途」,因此同婚專法通過後,政府機關究竟能否容許大陸同志來台結婚,尚需行政機關研擬相關細節。
然而,同婚專法還有如此多細節與缺失有待補強,原因並非在研擬草案時有所疏漏,而是正反雙方經過長時間的角力與協商後,折衷妥協下「刻意放行」的結果。
請繼續閱讀:【婚姻平權.三】妥協過後 「刻意疏漏」各項細節的同婚專法
上文節錄自第164期《香港01》周報(2019年5月27日)《「婚姻平權、亞洲第一」過後 台灣同婚之路就此暢通?》。
更多周報文章︰【01周報專頁】《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訂閱周報,閱讀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