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制度】承辦商魔高一尺 扣分制難全面保障基層員工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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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規定,承辦商需按政府服務合約條款及「標準僱傭合約」,向經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一年的非技術僱員支付約滿酬金,即受僱期內的總工資6%,而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措施原意雖好,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承接上文:【外判制度】政府服務價低者得 變相帶頭剝削工人

政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當中漏洞處處,「例如工友放無薪假期回家過節,可能有機會被視為未做滿一年、甚至斷了一年,那便可能拿不了(約滿酬金)!」她擔心,承辦商可在服務期完結前七天解僱員工、要求工人履行不多於一年的短期合約,再「左手交右手」讓工人互換工作地點,或是重施故技逼簽自願離職書,逃避責任。她建議除了工人可按受僱時間比例取回約滿酬金外,也應採用實報實銷形式,以防承辦商把「約滿酬金」中飽私囊。

羅佩珊憂慮,政府只表明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但沒有就能否與強積金對沖作明確規範,如果任由承辦商對沖,只會削弱工人的退休保障。她舉例說,現時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為總薪金15%,但當中的5%屬僱主供款強積金,「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政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此做法有委多漏洞。(黃寶瑩攝)
「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勞委會政策研究幹事 羅佩珊

羅佩珊認為,現時政府的交代過於簡單,最後有多少能袋進工人口袋中不得而知,她期望可清楚交待安排,寫好支付條款,避免推行新措施後工人的約滿保障仍是原地踏步。歸根究柢,勞方對資方的不信任,是源於承辦商劣迹斑斑、剝削工人的伎倆層出不窮,但政府卻全數外判責任,沒能好好保障前綫工人福利及工資標準。

尊重合約精神,理由還是藉口?

新措施原定今年4月1日起生效,只適用於日後簽訂的非技術服務合約,百多張在此之前簽訂的合約變相獲豁免,令萬多名外判工無法受惠,造成「同工不同酬」。經民間力量周旋後,政府決定為由去年10月10日《施政報告》公布當天至今年3月31日所簽定的合約實施過渡安排,向承辦商提供一次性補貼,讓舊約外判工同樣受惠,估計涉及的額外開支約4億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現計劃招標的政府合約會延後並加入新條款才招標,如果部門基於運作需要,需於今年4月1日前招標或批出合約,會盡量縮短年期至一年,以盡早按新條款重新招標,與此同時,為了尊重合約精神,任何措施理應要有分水嶺,以免引起法律爭拗,追溯《施政報告》前已批出的合約並不可行。

外判清潔工的薪酬待遇遠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出現同工不同酬的不公現象。(資料圖片/陳順禎攝)

據食物及衞生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書面回覆,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環署聘用2,773名屬公務員職系的二級工人,其中提供公眾潔淨服務的有2,003人,起薪點逾1.3萬元,頂薪可達15,365元,每星期平均工時約為45小時。員工若須於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風球返工,可享當值津貼。

外判清潔工人薪酬待遇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月薪介乎8,556元至15,200元,管工級別才可獲得與公務員職系清潔工相若的薪酬。政府自2005年起為非技術工人制訂標準僱傭合約,供政府服務承辦商使用,而在法定最低工資2011年5月1日實施以來,所簽署的僱傭合約指明員工薪酬須按日後《最低工資條例》規定作出調整,工資及每七日享有一天有薪休息日不能低於調整後的工資水平。

據勞工及福利局文件顯示,去年1月至今年12月已批或即將批出的外判工合約共有275份,而去年1月至10月《施政報告》宣讀前新批的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外判工合約共有99份,換言之他們未能享有新措施的保障:假設合約於去年9月底開始為期兩年,這些外判員工還要多等年半,才能享有改革後的福利,加深公務員工人、舊合約外判工及新合約外判工的「一工三酬」現象。大家都是為市民服務,為什麼政府可容許一部分清潔工同工不同酬?

2015年政府把9月3日定為一次性額外公眾假期,令承辦商須自掏腰包額外安排人手上班,引發業界不滿,時任勞福局長最後特事特辦處理問題。(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說到違反「合約精神」,政府也有先例可尋。早於2015年,政府為紀念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而將9月3日定為一次過的額外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全港上班族包括外判工可享有有薪假期。當時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聯合會稱,承辦商需要安排三萬多名保安及清潔工分批放假,並安排替補人手,涉及額外薪酬開支共900萬元,業界難以承擔,不滿「政府請客,外判商埋單」。

隨後業界與政府磋商達成共識,外判商可彈性安排員工分批在六十天內補假,在不影響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容許他們彈性地作出人手調配;如一些崗位一天只有一人服務而未能放假,而承辦商又未能調動人手,承辦商可向政府申請恩恤金聘請替工。

時任勞福局局長張建宗形容以上安排從法、理、情三方面考量,繼而特事特辦酌情處理。他解釋,法律層面而言,外判商需履行及尊重合約精神,當中包括承擔任何因更改法例而帶來的商業風險,但在情理方面卻可較寬鬆處理,協助業界解決問題。事實上,承辦商當時需要作出具體的建議予相關採購部門批准,亦要更改合約條文,當日已開始的合約可作技術修訂,那為什麼到了今天卻不可一視同仁呢?政府是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置外判工於不顧?

現時勞資糾紛申索多由民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因此承辦商敗訴亦不等同違反刑事罪行,不但不用扣分,還可繼續競投政府外判服務合約。(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扣分制故步自封 對承辦商欠阻嚇

仍在檢討階段的扣分制亦有同樣問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行的扣分制,適用於2004年3月27日後招標的政府服務合約,倘若承辦商違反工資水平、每天工作時數上限、與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予非技術工人的合約責任,外判部門會向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並扣對方一分。如承辦商在36個月累計期內,被任何政府部門扣滿三分,其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標書將在之後五年不獲考慮。

儘管在扣分制下,如果外判商被裁定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等與勞工權益有關的刑事罪行,不論相關定罪是否與政府服務合約有關,在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不准投標,然而由於現時勞資糾紛申索多由民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因此承辦商敗訴亦不等同違反刑事罪行,不但不用扣分,還可繼續競投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以食環署為例,過去三年僅有一家承辦商因違反每天工作時數規定而被扣減一分及罰款,反映扣分制阻嚇力有限。羅佩珊認為,政府應在合約中列明承辦商須履行的條款及責任,否則只會存在灰色地帶,縱容了不良承辦商繼續取得政府服務合約。

由於外判招標制奉行「價低者得」的原則,承辦商為了減低成本,很容易會剝削工人。(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除了上述四項引致扣分旳情況外,扣分制未能防止承辦商其他剝削工人的行為,現時強制以薪代假、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出勤人數少於合約承諾的人手編制等情況屢見不鮮。羅佩珊批評,扣分制與現時常見的違規事項割裂,「這些年來扣分制沒有擴大規管範圍,正正就是扣分制才令違反工資水平等四項問題消失,現時應就其他盛行的剝削行為加強監管,只是政府沒有這個意識。」

政府應與時並進,把不履行強積金供款責任、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被勞資審裁處判定敗訴的申索個案等統統列入扣分項目,以加強阻嚇性。說到底,價低者得的外判招標制先天充滿剝削誘因,身為全港最大僱主的政府實在責無旁貸,應盡速完善合約內容及監管,全面保障外判工的權益。

上文節錄自第153期《香港01》周報(2019年3月11日)《政府服務價低者得 淪為剝削溫床 外判改革須杜絕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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