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自由市場不自由 小店賣平貨有壓力因三角勢力夾擊?
《競爭條例》(下稱《條例》)實施三年,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先後三次出手,主動控告涉嫌圍標、合謀定價或瓜分市場的反競爭行為。然而,《條例》實行至今,有小型零售商表示貨品賣得便宜,隨時有被供應商斷貨的危機,《條例》成效輕微;供應商說商品價格是「行情」,《條例》的出現令他們不敢交換市場資訊,難全面得知市場實況。小型零售商如何面對來自供應商及大型零售商的聯手夾擊?此乃《競爭法三年》系列專題報道之一
執笠倉老闆蘇小姐2017年3月出售日本某品牌文具,售價比一般文具店便宜了一塊錢,結果代理商直接停止供貨,並警告她若不調高售價便不會再供貨。是代理商霸道嗎?蘇小姐說不是,是其他文具店向代理商施加壓力,代理商只是「奉命行事」。蘇小姐在社交平台公布此事,吸引媒體訪問跟進,事件的另外兩個持份者──代理商及被指施壓的老牌文具店受訪時,均否認蘇小姐的指控。
我們仍需要搵食,要面對現實……我們沒有去到咁盡。
小店受壓 為「搵食」低頭
有人問,為何不找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
蘇小姐說,競委會有邀請他們面談,整個調查過程大概有三四個月,共見面兩次,調查人員向他們索取與供應商的對話錄音,但蘇小姐拒絕交出,事件最後不了了之。至於原因,蘇小姐只淡淡然反問一句:「即使交了錄音,對事情會有什麼保障呢?」她接着說,「了解過以往案例,覺得《競爭條例》(實施)之後,看不到(對事情)有任何曙光⋯⋯(只好)用消極的態度,在自己(社交)平台發聲。我們仍需要搵食,要面對現實……我們沒有去到咁盡。」「搵食」便是低頭的原因,雖然不願意,卻無可奈何。
那麼,供應商又如何看待零售商定價的問題呢?糧油供應商通泰行掌舵人李豐年表示,並不贊同合謀定價。但他承認供應商有時候會向零售商提供一個「建議零售價」,同行之間也會談及商品在市場上的價錢與受歡迎程度,他視之為「行情」,能更好地了解市場情況,但《條例》卻視之為禁忌。《條例》中表明企業間互換機密資料,例如產品的價錢、數量、銷售策略等,或者透過交換資料協定相同價錢,均為合謀定價,屬反競爭行為。
2013年消費者委員會發表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發現有超市利用市場權力(market power)做出「反競爭行為」,例如要求供應商簽訂「獨賣」協議,或向供應商投訴其他零售商以較低價賣貨,威脅與供應商終止交易。當時兩大超市均極力否認,聲稱尊重自由市場經濟,從未干預過供應商的商業運作。然而,網上超級市場Ztore(士多)老闆梁子琦(Jack)表示,大型超市不會宣之於口明確地要供應商不供貨予某零售商,而是「exercise(利用)它的market power去影響市場的競爭」。
Jack辦士多前,曾擔任大型超市的採購人員,了解超市與供應商的關係。「即便是大型供應商也怕得罪超市,為了保持市場佔有率,不得不保住與超市的關係。」他解釋,一個品牌講求的是市場流通,超市銷售點之多能確保品牌的認受性,讓消費者隨處購買到其產品,較小型或位置零散的零售商做不了同樣的效果。正正因為超市擁有壓倒性的市場優勢,可向供應商提出不少畸形條款協議,小型供應商根本難以抗衡。
例如,一件貨品的建議零售價是100元,供應商供貨價是70元,即超市實收三成利潤。如果超市發現對面店賣90元,便會向供應商提出:『我要做到他的價錢,故你要補回利潤差價給我』。
超市不尋常條款 礙市場發展
Jack解釋,供應商不希望零售商減價,是怕遭超市追討差價,行內稱之為「補scan」。「例如,一件貨品的建議零售價是100元,供應商供貨價是70元,即超市實收三成利潤。如果超市發現對面店賣90元,便會向供應商提出:『我要做到他的價錢,故你要補回利潤差價給我』。」供應商無奈地要硬食,供貨價要較以前更便宜,變相是「貼錢」讓超市做推廣活動。在Jack看來,這些是「魔鬼條款」,但一個願打一個願捱,在商業社會中是殘酷的現實。Jack唯一希望做到的,是走一條不同於傳統大型超市的路──與小型供應商合作,引進更多有特色的貨品,以更便宜的價錢出售,這也是成立士多的初衷。
據前超市採購人員向《香港01》提供的一份超市與產品供應商協議,「上架費」只是基本條款,當中還有超市新店舖的贊助費及裝修費,也有過百萬元的推廣活動贊助費。種種奇怪的條款,嚇怕了一班小型供應商。久而久之,一些相對「偏門」的商品便進入不了超級市場,變相局限了市民選擇。
夾縫求生 出招抗壟斷
《條例》出現後,大型供應商及零售商施加的壓力仍然是小型零售商的夢魘。貨品是他們謀生的資本,一旦失去貨源,也就不能生財。小型零售商只能盡量變通,盡量維持狹小的生存空間。
在屋邨扎根的連鎖超級市場家興,老闆王重家曾在《條例》實施前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過「赤裸裸減價是不容許的」。誰不容許呢?是來自大超市及供應商聯手的壓力。要做到價格便宜,不能明刀明槍,唯有用優惠卷暗裏減價,才可避免遭供應商借故停止供貨。Jack也笑言,士多為了避免直接減價被供應商斷貨,也用了很多類似的方法,例如買滿一定價錢會送贈品,以及以儲積分方式變相減價。
因為不想受限,執笠倉和士多均選擇「走水貨」。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蘇小姐到日本入貨文具,也到韓國引入現時熱賣的韓風襪,但潛在風險是貨源不穩定。Jack提起近日收到一個樽裝水品牌在港代理商的來信,表示其膠樽水若由外國船運入港,會導致品質問題,勸喻他們不要進口水貨。他也從歐洲分銷商口中得知,香港代理商要求海外分銷商不要供貨予他們。
無論是蘇小姐還是Jack,均提到香港代理商因要保障其他客戶利益和品牌形象,故在售價方面有嚴格限制。售價代表了品牌價值,也代表了香港代理商的辛苦推廣,故在代理商的角度,還是希望保持一定的價格,以填補引進貨物時所花的宣傳成本。
天秤從來不平等。各行各業各有潛規則:零售行業有「暗價」要遵守;裝修行業有各自「地盤」──某一兩間裝修公司壟斷整個大型屋邨住戶的裝修工程⋯⋯等等。在自由市場,看似競爭處處,現實卻是規限重重。
從小店的口中,我們聽到的是對《競爭條例》的種種質疑。為何一條理應可還原公平競爭的法例,在實行三年以後,仍然讓小店們看不見「公平」的彰顯?問題出自哪裡?繼續閱讀:【競爭法】倡議到立法歷時廿年 條例過時檢討是時候?
上文節錄自第144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2月31日)《競爭條例實行三年 自由市場不自由 反競爭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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