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刃腳|八極同門切磋踢斷腳 簡單又具殺傷力 MMA是否也應被禁

撰文:公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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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台灣有一案件判決,事源於2017年八極拳兩師兄弟,切磋時師弟以「斧刃腳」令師兄左腳腓骨骨折、腳踝脫骱,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師弟需賠償33萬餘元,依傷害罪判刑6月。

類似「斧刃腳」的技術在不同地方的武術都有出現,但同樣爭議也大,就連UFC拳手也大為頭痛,想修定規則將其列為禁招。

「斧刃腳」案件

關於斧刃腳案件,按自由時報的報道,大概事件如此:

喜好「八極拳」的師兄與師弟二人私下切磋,社團對切磋有規定,要「留手、留力」,以不傷害對方為主,2人當時對練3場,前2場他都以「擒拿手」制住對方,第3場時,張男同樣被他夾在腋下,他心想對方是師弟,便不再出力。但師弟此時就用「斧刃腳」攻擊師兄,以致師兄的左腳腓骨骨折、腳踝脫骱。

被害師兄事後提告傷害,師弟雖然否認犯行,但刑庭法官不採信,認為他明知已被制住,可中止對練,但仍施以踢擊。師兄經醫院多次手術,實屬相當嚴重傷害,加上師弟犯後態度惡劣、無悔意,依傷害罪判刑6月;民庭法官審理後同樣判定,師弟需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合計33萬台幣。

斧刃腳是八極拳套路「小八極」的動作。

詠春的截腳、法式踢腿術的Le chasse frontal bas

在不同的武術中,都有類似的技術。例如詠春的截腳,法式踢腿術(Savate)的 Chasse Frontal Bas。而在MMA中,則多以Oblique Kick稱呼(下文也會以Oblique Kick作名稱介紹)。這個動作快速,發力亦相對簡單,但如果位置捕捉得準確,可以令對手的膝蓋嚴重受傷,在比賽中可說是「本少利大」。

有關動作的介紹,可以看看以下介紹:

在法式踢腿術的比賽中,亦可以經常看到這個技術。除了是作試探用,更可以用以阻截對手推進、配合側步攻擊大腿外內側、攻擊對方踢腳時的支撐腳、甚至作假動作連接高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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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許多拳手都難以防守Oblique Kick,可能只是他們沒有預料到而已。法式踢腿術因為常常遇到此技術,所以會不斷切換姿勢、通過後移、橫向移動或簡單地改變前後腳,用來閃避Oblique Kick。又因為Oblique Kick的傷害來自過度拉展(hyperextending)膝蓋,所以屈膝後,以大腿或屈曲的膝蓋去擋亦是好對策。

該不該在MMA中禁止呢?

Jon Jones 以23歲242日成為當時最年輕的UFC冠軍,其後也多次成功連續衛冕,假如並非場外生活不檢點,甚至可成為「史上最佳」。會提起他是因為Oblique Kick 之所以在UFC大行其道,很大程度是因為Jon Jones在八角籠中把它發揚光大。

Jon Jones 攻擊距離長,很多時都有距離優勢,Oblique Kick 與「踢膝側踢」成了他阻截對手突進的利器,就算對方留在外圍,他也可以用Oblique Kick攻擊對方。Jon Jones 在2013年對上Quinton “Rampage” Jackson ,賽事中他多次被Oblique Kick擊中,而且明顯受了不少傷害。賽後他說:

這招應該叫作「犯規踢」,應該被禁。這展示了一個選手的性格。他會喜歡別人這樣攻擊他,然後要休養一年嗎? 我認為這應該被禁
Quinton “Rampage” Jackson

用腳高手Stephen Thompson被Darren Till 踢擊膝蓋後,也認為這招應該被禁:

我真的覺得這招應該被禁。它可以終結一個選手的生涯。它打算把我的膝蓋那處都打爛一樣。 無論如何,我就是這樣想。 這個傢伙真的想在這裡傷害我。我認為這是醜陋的技術,應將其判為犯規
Stephen Thompson

類似的聲音在MMA圈中一直存在,主要的論調是這招快速、殺傷力亦太高,很容易對膝蓋造成嚴重傷害,甚至終結一個選手的生涯。而且其一個說法是,這招的本意只傷害對方,而非單純的比賽技術。

關於後者其實很容易反駁,MMA或者搏擊運動,都是靠傷害對方來贏得比賽的,這大概是這些比賽的本質。刺拳、直拳、中段踢、膝擊、肘擊,所有可以至KO的攻擊都是用來傷害對手的。Stephen Thompson 自己也是KO能手,也明白最有效的贏得比賽的方法就是KO或者降服對方。那麼KO 對手就不是「真的想傷害對方」嗎?明顯不合理。

著名拳證Big John McCarthy 也這樣想:

在MMA所有動作都危險,就不要騙自己不是了。但大家想要保護拳手的膝蓋不被踢擊所傷,覺得這個踢技很壞,又同時覺得KO他人沒有問題?大家都要有常識呀
Big John McCarthy

MMA中所有技術都可以傷害他人,不過,也不是所有傷害他人的攻擊都可以在MMA使用,例如插眼就被禁。所以我們也可以問,這招是否真的危險到要被禁呢?又可以問禁招的準則是什麼?

MMA自身的平衡機制

在搏擊比賽被列為禁招的技術,很多時都和傷害能力無關。其他比賽或會因為某個技術太好用,以致其他技術完全無效,所以需要被禁止使用,柔道現時不能抓腿正是個例子。但在MMA因為有太多的解決手段去處理某個技術,因此MMA自身就有技術的平衡機制。

對於Oblique Kick,我們可以問現時MMA是否已經沒手段去處理這個技術?還是大家只是未習慣這個技術,所以未研發/習慣一些有效防守和反擊Oblique Kick的技術? 相信後者或會更為合理。

而傷害方面,攻擊關節在大家的降服技中也可以看到。假如不在受傷前拍蓆,Knee Bar對膝蓋的損害也很大。假如認為Knee Bar施力較慢,那麼Heel Hook就是施力又快,傷害又高的技術,有些業餘比賽甚至禁止使用,那麼不也是應該禁止在職業MMA中出現?但現時爭議又沒有Oblique Kick高。

另一個要考慮的,是MMA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大多數技術都可以使用,從而有自身的平衡機制。禁止了一個技術,可能會破壞某些平衡,例如沒有地板膝,很多拳手就不能像Pride比賽時那樣,把對方壓在地上膝撞,以致摔跤選手可以肆無忌憚地使用雙手抱摔。當然現時反摔的技術有很多,但不能否認禁止這招這對摔跤選手有利。

說多一點,MMA發展其實就是一個不斷尋找「本少利大」的技術的過程。低風險、高回報、快速、易用,簡直就是所有選手,甚至武術家追求的目標技術,Oblique Kick或者就正是這些「好」技術之一。李小龍在他的書中也有介紹類似想法,街頭防身時第一個技術就是側踢對方的前膝,阻截對方前進(《李小龍技擊法》第十八章),可見踢膝蓋真的是「好使好用」。

對於Oblique Kick,未知大家又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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