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曾稱揭南丫海難機密未必豁免 林定國澄清:唔係好例子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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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訂立竊取國家秘密罪,曾經表示披露南丫海難機密資料未必獲豁免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澄清,「嗰個唔係一個好好嘅例子」,認為首先要定義事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是否別無他法披露真相。至於2003年23條立法加入的抗辯理由今次會否一定包涵在條文,林定國說宗旨是盡量具體,「唔好話一定、唔一定先」,豁免情況可能要達到「死人冧樓」級數。

不過,傳媒收到政府消息時如何判斷是否可披露呢?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傳媒要判斷消息人士的權限是否能獲悉該機密消息,「如果你懷疑呢個人權限唔係去到咁喎,唔係佢話俾你聽就隨便講。」

曾稱披南丫海難機密未必豁免 林定國:唔係一個好例子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天(7日)接受《香港01》等十間傳媒訪問回應23條立法建議。諮詢文件提出訂立竊取國家秘密罪,針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屬國家秘密,而沒合法權限下獲取或披露該資料的行為,沒有提及公眾利益豁免。林定國周日(4日)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披露南丫海難中的機密資料「聽起來未必符合到」公眾利益抗辯理由。

事隔三天,林定國被問到南丫海難跟危害國家安全有何關係,以至未必獲豁免披露時,沒再提到披露南丫海難機密資料未必符合豁免理由。他說,舉出例子有助簡單說明立法工作,但有時都未必適合,「首先要定義嗰個係咪國家安全先,所以嗰個我覺得唔係一個好好嘅例子。」他說,公眾利益豁免分為三大原則,第一是重要性、人命安全;第二是緊急程度;第三是別無他法地需要披露,「嗰時講南丫海難就因為可能有死因庭,可能有其他選擇令大家可以披露真相啦,喺嗰個環境之下講,我唔覺得係一個好例子」,強調不想談假設性例子,撰寫條文時會通盤考慮。

難說必包涵03年豁免條文 林定國:例外情況可能死人冧樓

一旦竊取國家秘密罪訂立豁免條款,當局多次強調例外情況屬「極端」,以免被濫用。翻查2003年基本法23條加入的豁免條文,當中羅列多個例子,包括揭露官員不法活動、濫權、嚴重疏於職守行為、揭露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林定國被問到當年抗辯理由種類,會否一定包括在今次立法條文時表示,要全盤考慮過去文件提議的背後理念,「唔好話一定唔一定先」,強調宗旨是盡量具體列出、說得清楚。

例外情況一定強調,係好例外嘅例外,例外嘅例外嘅例外啦吓,可能真係要粗鄙啲,真係可能要死人冧樓,仲要係好多人嘅,我想強調個嚴重性、緊急性,可能係唔講唔得,等唔切啦。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至於傳媒取得資料後如何判斷是否符合豁免,例如官員可能涉及僭建或者濫權情況又如何處理?林定國說,很難具體憑空評論,承諾草擬法律時會考慮是否關注到社會關心的問題,希望盡量令大家容易掌握法律。

鄧炳強:傳媒可判斷消息來源有否合理權限

國家主席習近平前年訪港時,多間傳媒都有引述消息披露警力部署,被問到23條立法後是否屬於合法披露,消息需否獲警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或行政長官批准才可以報道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

如果你懷疑呢個人,你權限唔係去到咁喎,你有冇權呀,唔係佢話俾你聽就隨便講,你有合理性知道呢個人有冇權限講呢樣嘢,或者知道呢樣嘢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鄧炳強說,傳媒要判斷消息人士有否合理權限透露消息,「當你問返俾訊息嘅人,你係相信佢有權決定呢個訊息係咪能向外透露,或者話俾你聽你可以向外透露」,合法權限只是其中一個定罪元素,還要視乎會否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林定國認為,不會不知不覺誤墮法網,「唔會話唔覺意違反,日常工作實際環境老實講呀,真係唔知?大部分人都可以判斷到,我唔敢講,我理解你問問題」重申不是那麼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