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懶人包|何謂國家秘密?洩密須證意圖 公眾利益暫未可辯解
政府今日(30日)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主要參考中國法律為「國家秘密」定義,表明除現時《官方機密條例》所指的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資料外,只要涉及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只要是經披露後相當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即屬「國家機密」。參照國家法例,任何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或科學技術領域,且涉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均可被視作「國家秘密」。
諮詢文件同時建議,擬議法例會採用「公職人員」字眼,即除了政府主要官員和受薪僱員外,更擴及本港三級議會議員和選委會委員、金融管理專員及屬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廉署人員及司法機構人員。
諮詢文件在針對各項洩密罪行時,反覆強調必須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但諮詢文件未有如2003 年 7 月的《國家安全(立 法條文)條例草案》修正案般,為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罪行加入關於揭露官員錯失、保障「公眾利益」方面的抗辯理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下午向立法會解釋諮詢文件時,稱聽到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重大公眾利益可成為洩密的抗辯理由,他說:「重大公眾利益能否成抗辯理據,政府想聽聽大家意見」當局會在收集意見後再作考慮。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
根據資詢文件所指,現時本港然有《官方機密條例》,但法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的概念,兼且只保障幾類特定資料如防務、關乎國際關係等資料,政府直指未能廣泛涵蓋屬國家秘密的資料;強調不可能只有防務或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或其他傳統安全領域資料才屬「國家秘密」,更指各國的通行做法是定義極為廣泛。
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不涉任何特定領域,只要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也可能會視視為「國家秘密」
西方多國對「國家秘密」採廣濶定義
文件更引用英美和加拿大的相關法例,證明「國家秘密」的廣濶範圍,指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便訂明受保護資料包括:「任何為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覽的資料、文件或物品」;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行政命令13526號也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可給予保密級別;又例如加拿大《資訊安全法》則禁止把政府正採取措施保護的資料傳予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意圖增加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損害加拿大的利益能加或經濟利益也屬犯法。
故此,政府認為有必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讓公職人員、政府承辦商和市民也理解何謂「國家秘密」,協助保障「國家秘密」和核心利益。同理,政府在界定「國家秘密」時要參考國家法律中的「國家秘密」定義。
建議七大項目可視作國家秘密
政府建議若屬以下其中一項的秘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
1.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
2. 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3.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4.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5.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6.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或
7.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政府強調保護國家秘密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因此上述七項描述的資料,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方屬「國家秘密」。
只有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
此外,政府建議在擬議的草案中及引入「公職人員」概念,令受規管的人士由公務員或政府承辦商人員外,擴及至行政、立法和區議會議員、選委會成員、金融管理專員及其轄下人員、金融管理專員及其屬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廉署人員及司法機構人員等。
而在確立「國家秘密」定義及擴大受限制人士後,政府同時建議要有更周全保護,首先針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當局建議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況下取得屬於或載有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確保有效禁止任何形式的「竊取」國家秘密行為,不論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與否,且要符合以下條件。
1.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
2.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
至於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當局建議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況下管有屬於或載有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新增此罪行有助防範被竊取的國家秘密最終被非法披露的風險。有關罪行可針對以下行為:
1.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
2.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方面,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屬於或載有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全面保障國家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罪行涵蓋任何人,不只限於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公職人員洩密刑責更重
另外,由於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較易接觸到國家秘密,亦清楚了解有關資料的敏感性,如他們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是嚴重的加重罪責因素,刑罰也會較一般人高,一般而言,控方須證明該人明知所披露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於或載有國家秘密,或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披露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於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方可定罪。
有關罪行可針對以下行為:
1.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
(b)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任何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披露憑藉其上述身分而管有的機密資料(假若屬實的話),都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建議此罪行涵蓋的資料,不只限於國家秘密,而是涵蓋任何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會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利益的機密資料,包括:
1.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及在作出該項披露時,表述或顯示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為該人士憑藉其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身分而由(或曾經由)該人士獲取或管有者;及
2. 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假若屬實的話,便會屬(或相當可能屬)機密事項,不論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
政府表明,要明確罪行針對公職人員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他明知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有關文件、資料或物品是憑藉其公職人員身分而獲取或管有的。諮詢文件同時又指出,竊取或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通常與間諜行為有密切關係,現今的間諜活動不只限於竊取機密、向敵人通風報信的行為。某些國家的情報組織,慣常在他國策劃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而境外勢力在港版「顏色革命」中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訊息,以煽動對政府的仇恨,更是典型的現代間諜行為。
更新「間諜活動」定義
因此,政府建議除《官方機密條例》訂明一些間諜活動外,新增一類關於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的罪行,以應對境外勢力透過該行為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以應對時局新發展。
同時,也會以「境外勢力」取代過去法例中「敵人」的用字,以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包括並非與其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等的政府、當局或政治性組織,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
政府表明,建議經完善的「間諜活動」罪針對以下行為:
1.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以下的作為 ,包括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或取得(包括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
2. 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如此發布該陳述;及知道該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政府又建議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即「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任何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該等組織的利益的行為,極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當局認為建議新增的此項罪行,可針對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以下作為:
1.成為該組織的成員;
2.向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實質支援(包括提供財政支援或資料,以及為該組織招募成員);或
3.接受由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的實質利益。
政府強調相關建議罪行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支援境外情報組織的行為,從而更好地應對間諜行為和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