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部門須記錄公僕離開崗位投票時間 訛稱投票會被處分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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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日是區議會選舉投票日,當局要求政府部門主管制定時間表,記錄投票日所有要離開工作崗位去投票的公僕資料,如果利用今次便利安排但非去投票,會被紀律處分。此外,部門主管可「適當判斷」容許公僕乘的士方便投票,政府會全數發還的士費。
訂時間表記錄離開崗位投票人員資料 有紀律處分安排
當局向部門發信,提到按公務員事務局指引,部門必須容許投票當天上班並需要投票的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到所屬投票站投票,提醒部門主管於投票前三天,即12月7日星期四,訂定時間表彈性安排同事於當值時間內分批投票,包括提早離開辦公室去投票,或投票後才返回辦公室,並於投票日後4天,即12月14日或之前將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表交回作記錄,時間表需妥善保存,若有需要部門會作內部檢查之用。
信中又稱今次便利上班公務員投票措施屬特別安排,「若有同事於上述安排下離開工作崗位,而非前往所屬投票站投票,會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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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適當判斷」容許乘的士便利投票 的士費全數發還
信中列明,政府人員可以全數發還往返辦公室和所屬投票站的交通費用,包括的士,惟主管核實遞交發還的士費用申請時,需作出「適當判斷」,並確認乘坐的士是當時最合適的交通工具,便利人員前往投票站。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早前表明,公務員要以身作則, 讓市民知道投票的重要性,投票日上班的公務員可先投票再返回崗位,有需要的話甚至可以報銷的士費,鼓勵積極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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