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寵茂:規管美容業做醫療程序無助防止事故 或產生錯覺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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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不時發生事故,近期便有多名市民光顧美容院打消脂針後,懷疑感染膿腫分枝桿菌。醫務衞生局長盧寵茂表示,法例訂明只有註冊醫生能進行包括注射等的醫療程序,他留意到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規管美容業以進行有關程序,但當局認為不但無助防止類似事件重演,更有可能令公眾產生錯覺,以為政府容許美容業界可以進行醫療程序。
醫療衞生界議員林哲玄提出書面質詢,指早前有醫學美容中心為顧客提供消脂注射服務而導致多人懷疑感染膿腫分枝桿菌。另一方面,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於2012年就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成立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於2013年發表相關報告,距今已有10年。然而,據悉政府至今仍無就「醫療程序」及「醫療行為」訂立法律定義,令市面上的入侵性醫療程序仍可作為美容項目向市民銷售。
林哲玄要求政府交代有否計劃為「醫療行為」及「醫療程序」作出明確定義;及會否明確規定,只有通過嚴謹的醫療專業培訓的人員,才可提供包括入侵性醫療程序的醫療服務,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盧寵茂給予的書面回覆,政府成立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於2013年11月已接納其轄下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呈交的報告,當中建議某些程序包括入侵性程序,因其風險,只應由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施行,即涉及注射的程序、涉及以機械或化學方法在皮膚表皮層以下進行皮膚剝脫的程序、高壓氧氣治療和漂牙。
他又指,警方已聯同衞生署就懷疑有人無牌行醫作調查跟進,衞生署會繼續向警方的跟進工作提供專業支援。
盧寵茂重申,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本身如非註冊醫生/註冊牙醫,便不應施行應由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施行的醫療程序,否則可能會因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及《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等法例而被檢控,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