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明年生效 林定國澄清:內地判決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明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將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8日)在社交網站撰文表示,因應有評論對《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內容表達錯誤及具誤導性理解,有兩點謬誤需要澄清。林定國指,判決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並在香港法院必須信納提出申請的內地判決符合本港條例要求,才可發出登記令。
林定國在社交網站指,有評論稱內地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是完全錯誤的理解。林定國澄清,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
他續解釋稱,當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更重要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
他指,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他說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
至於有評論指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享司法信息」,林定國表示,《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他強調,相關安排在香港並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安排》的實施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參與跨境業務當事人,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於《安排》實施當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安排》訂立的機制。歡迎各界朋友屆時出席,加深了解《安排》的內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安排》多了解,無論是來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進一步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