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港澳辦職責大增 推動建立治理機制 研究特首及官員任免制度
中共中央港澳辦官方網站亮相,列出詳細的主要職責和組織架構,顯示港澳辦改組已完成。翻查國務院港澳辦主要職責(下稱舊職責),當時列出八項工作,與最新中央港澳辦十一項主要職責(下稱新職責)大不相同。
舊職責第一項與新職責第一項相對應,然而新職責更為詳細,除了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執行基本法等舊有工作外,還加上執行憲法、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促進港澳長期繁榮穩定」。
舊職責第一項:
1、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新職責第一項:
(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堅持依法治港治澳,執行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促進港澳長期繁榮穩定。
舊職責第二項與新職責第二項相對應,但同樣有轉變。舊職責第二項是「了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而新職責第二項明言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並要就住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提出政策建議。
舊職責第二項:
2、了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新職責第二項:
(二)加強港澳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落實,組織開展對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舊職責第三項涉及與港澳特區的「有關工作聯繫」,而新職責沒有能對應的職責。
舊職責第三項:
3、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
舊職責第四項涉及法律事宜,並就其基本法實施和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而新職責則沒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字眼,改為「組織研究起草涉港澳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亦不限於涉及基本法和相關法律,而是「基本法等涉港澳重要法律」。
舊職責第四項:
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新職責第三項:
(三)組織研究起草涉港澳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提出立法建議,就基本法等涉港澳重要法律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新職責第四、五、六、七、八、九項工作,均是舊職責未有提及的,當中涉及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完善憲法、基本法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研究提出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以及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免制度和機制的建議。另外亦協調研究支持港澳經濟、民生政策的建議並推動落實,組織落實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協調涉港澳宣傳工作,管理港澳新聞機構駐內地記者站和記者。
中央港澳辦亦要協助特區政府加強憲法和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明言要增強港澳社會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
新職責第四至第九項:
(四)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建立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五)研究提出健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的措施建議。
(六)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支持港澳發展經濟、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並推動落實。
(七)組織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工作。
(八)協調涉港澳宣傳工作,依法管理港澳新聞機構駐內地記者站和記者。
(九)協助特別行政區加強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港澳社會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
舊職責第五、六、七項主要涉及日常官方往來、推動內地與港澳交流、為中央駐港機構提供意見等,整合為新職責第十項。
舊職責第五至七項:
5、負責指導和管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推動與香港、澳門在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6、參與擬訂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的政策,參與內地企業和中資機構在香港、澳門的有關協調工作。
7、對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新職責第十項:
(十)負責內地與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官方交往和工作聯絡,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和地方加強與港澳交流合作,指導和管理內地與港澳因公往來有關事務。對中央駐港澳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舊職責最後一項即第八項,與新職責最後一項即第十一項,相關變化則反映了直屬機構的轉變,由「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改為「完成黨中央交辦的其他任務」。
舊職責第八項: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職責第十一項:
(十一)完成黨中央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