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點名批評無國界記者 斥假借新聞自由干涉香港司法程序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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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違反《港區國安法》目前正在還柙,國際組織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RSF)超過百名傳媒界人士聯署,呼籲釋放黎智英。港府今晚(16日)發表聲明,批評他們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公然干涉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企圖完全錯誤、有辱法治。

無國界記者超過百名傳媒界人士聯署,呼籲釋放黎智英唐港府發聲明譴責。(資料圖片)

無國界記者今日表示,全世界已有116名來自42個國家記者或編輯加入,呼籲撤銷針對黎智英和其他駐港記者的指控。港府對此強烈反對,嚴厲譴責「某些組織和人員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公然干涉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特別是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並指他們的企圖完全錯誤,更有辱法治。

港府強調,黎智英及其他相關人員被拘捕和檢控,是由於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例如欺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

聲明指,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國際社會推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破壞香港法治行為,應受譴責。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港府又提及,新聞自由固然在香港受尊重和保障,然而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權利時,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13(3)條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

港府續指,「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院也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亦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特區政府絕不容許任何人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並予以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