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事件涉33人被通緝 25人棄保潛逃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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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的反修例事件中,有被拘捕人士沒有出席法庭聆訊而被通緝。民建聯立法會議員何俊賢問及,自《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多少人潛逃及被捕,促交代相關罰則。
警務處回覆指,截至2022年12月,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的10,279名被拘捕人士當中,有33人因未有出席法庭聆訊而被法庭通緝,另有25人未有按擔保條件向警務處報到。
警方譴責棄保潛逃 稱會追查下落緝拿歸案
警務處又強烈譴責任何棄保潛逃、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表示會按實際情況,依法循不同途徑全力追查逃犯的下落,將其緝拿歸案,並追究其棄保潛逃的法律責任,以及繼續處理本身的案件。
罰則方面,警務處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L條,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懲教署署長黃國興回應梁毓偉查詢時指,截至3月3日,有66名21歲以下在囚人士及221名21至25歲在囚人士,涉及2019年反修例事件,而2021及2022年因反修例事件而還押在懲教院所的人士分別有518人和37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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