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 最長可獲5年有效期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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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入境管理局今日(9日)發表公告,指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將於本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入境管理局指,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6類人才包括: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衛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其他人才,即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公告指出,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人才簽注持有人可以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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