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人大釋法|首釋國安法條文 五次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行政長官李家超要求,作第六次釋法,但與過去五次釋法不同,今次是首度解釋2020年中生效的《香港國安法》。
至於過去五次釋法,均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第一和第三次釋法,由香港的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則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第二和第五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年)︰吳嘉玲案,涉及居留權問題
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
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同年5月1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立法原意。
人大常委會同年6月26日釋法,列明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並無居港權,變相推翻終院裁決法。
第二次釋法(2004年):普選問題
2004年3月26日,中央正式告知特區政府,人大常委會於當年4月會議,研究《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及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
同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特首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按本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變相將政改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第三次釋法(2005年):特首任期問題
董建華在2005年3月10日宣布辭任特首,特區政府在同年4月16日發聲明,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釋法
同年4月27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訂明透過補選產生的新特首,其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第四次釋法(2011年):外交豁免權問題
終審法院2011年6月8日作出臨時判決,以多數決定按《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條第1款和第19條所涉及有關國家豁免事宜的4個問題。
律政司司長同年7月5日,提請釋法的函件及相關文件,交給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轉呈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在同年8月26日釋法列明,港府須跟從中央政府,對剛果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
第五次釋法(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
2016年10月12日,立法會換屆選舉的當選人宣誓時,梁頌恆、游蕙禎和姚松炎等遭時任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監誓,而羅冠聰、梁國雄和劉小麗也因宣誓內容出問題,最終引發宣誓風波。
主席梁君彥同月18日裁定宣誓無效,但容許再次宣誓,港府先後兩次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先是要求剝奪梁頌恆、游蕙禎的議員資格,之後再就餘下4人的議員資格提出訴訟。
同年11月5日,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訂明香港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高等法院同年11月15日裁定,梁頌恆、游蕙禎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翌年再裁定其餘4人亦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