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延長法規等於延續至明年中? 消息:兩者非完全等同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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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免針紙」覆核敗訴後,昨日(26日)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其中把《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的有效期延長六個月,至明年6月30日。部份市民包括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認為,這等同政府將「疫苗通行證」生效延至明年中。

然而相關法例有效期和「疫苗通行證」的有效日期,並不是完全相等,當中存在一個關鍵要素。政府消息人士解釋,上述框架是為政府實施「疫苗通行證」設下法律基礎,不等於在整段時期都實施,醫務衞生局局長可按實際情況實施或改變,即可調整實施日期及涵蓋的處所。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近兩日接受電台訪問時,多次表達對於「疫苗通行證」的憂慮,在其中一次訪問中說:「我個人認為去到今年12月尾都好盡吓,點解要去到6月底呢?」其後她在Facebook貼出相關訪問時,亦說「表達了對延長疫苗通行證至明年6月底的憂心」。

細看各討論區網民留言不難發現,不少市民認為政府的決定等於延長「疫苗通行證」至明年6月底。

然而,翻查政府遞交立法會的文件,今次變動涉及「法律框架」,而並非提及「疫苗通行證」有效期限,兩者雖然可說有關係,但並非完全相等。

文件:未來數月未擬放棄法律框架

翻查政府遞交給立法會的附屬文件,政府指,鑑於「疫苗通行證」在復常狀態下的重要性,不會設想在未來幾個月放棄「疫苗通行證」措施的法律框架( legal framework),建議將法規的限期延長6個月至2023年6月30日午夜。

政府消息人士指,上述框架是為政府實施「疫苗通行證」設下法律基礎,但不等於政府已決定在整段時期都實施「疫苗通行證」。而「疫苗通行證」措施實施或改變,是由醫務衞生局局長按實際情況而發出指示。

醫衞局局長可按情況發出指示

消息人士指,政府的社交距離措施會定下限期,因此要不時發出公告延長,而「疫苗通行證」本身並無時限,理論上如局長沒有指示,則會生效至法例失效之時,但強調局長在時限內有決定權按情況作出改變,因此法例時限並不直接等於「疫苗通行證」的生效時限。

事實上,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過去亦作出指示,改變599F章的規定。8月8日,政府在「疫苗通行證」加入「紅黃碼」後,盧寵茂發出指示,禁止持有「紅黃碼」人士進入599F章的表列處所,可見醫衞局局長有權發出指示,調整包括「疫苗通行證」在內的政府防疫措施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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