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海恩脫離關係|律師指登報僅表達立場 另一做法更有法律效力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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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在報章刊登聲明,與家翁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在報章不時見到這類脫離關係的聲明,但實際上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界人士指,這類聲明主要是表達立場,實際法律效力不大,但如果真的要斷絕與某人關係,可以向法庭申請。

熊運信表示,登報的用意是對外界清楚表達立場。(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報章登廣告只是對外清楚表達立場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表示,一般來說,要提交聲明需要一定法律程序,「不是講出來就生效」。他說,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只是將自己的立場對外表達清楚,如果將來有事件涉及公告中的兩人,可以以此表達清晰立場。以錢債糾紛為例,如某人欠債,另一人登出聲明指與該人沒有關係,是向社會表達相關債務「唔關我事,唔好搵我」。

不過,熊運信認為登報公告並不會改變法律現狀,如要有法律約束力,須進行法庭程序。事實上袁弓夷與容海恩兩人關係較為間接,是「丈夫的爸爸、兒子的妻子」,不是一句話就能斷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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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斷絕法律關係 涉事各方須法庭申請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登報斷絕關係的聲明法律效力不大。他說,登報告示是單方面向社會表達意願,如果要在法律上斷絕關係,需要涉事各方到法庭申請,舉例如終止婚姻關係,也要法庭頒布離婚令。法庭會問涉事各方是否同意終止關係,以及終止關係的理由,但陸偉雄表示,就算雙方同意法庭都未必會批准:「如果終止關係涉及重大社會利益,例如涉及犯罪相關調查,法庭都唔會批准。」

此外,一般人際關係可能較婚姻關係複雜,會涉及多個持份者,所有持份者都需要到法庭表達意願,大家同意才可以:「例如該關係涉及財產分配,兄弟姊妹都要同意。」

陸偉雄表示,如繼續與某人關係需要有法律效力,涉事各方就要向法庭申請,由法庭頒令。(資料圖片)

法庭有一籃子考慮 包括是否有必要

另外,法庭亦會考慮一般行動是否足以避免衝突,是否有需要真的斷絕關係。「婆媳關係衝突咁,奶奶同媳婦唔見面就可以避免衝突,法庭會問『係咪一定要斷絕關係呢?』」陸偉雄說,如果媳婦與丈夫關係融洽不想離婚,丈夫與家人關係亦不錯,純粹是媳婦與丈夫家人有衝突,「咁樣就好複雜啦」。他笑指:「如果簡單搞得掂,千年以嚟嘅婆媳關係就好易解決啦!」

而如果各方同意終止關係,法庭經過一籃子考慮後亦都批准,法庭就可以頒令終止指定關係,此時就具有法律效力。

MIRROR意外後工程公司聲明 亦僅屬表態

陸偉雄又以最近MIRROR演唱會墮屏事故為例,工程公司事後發出的聲明,僅僅是公司的表態,如果警方調查後發現要負上責任,工程公司亦脫不了關係:「所以呢啲聲明只係一種表態,最終要睇案件證據,或法庭基於各人意願和實際情況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