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月修例禁國安犯任社工 不限於國安法:有罪行僅表面似無關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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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本月將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令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 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勞工及福利局將於本月16日,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修訂。
政府表明,這些罪行並不限於《港區國安法》下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社署表示,在條例中列出所有危害國安的罪行並不可行,因有些罪行元素從表面看並不一定與國安有關,但在特定情況下,有關罪行可被視為危害國安。

現時附表罪行 包括侵害人身、兒童及性相關罪行

勞工及福利局建議將 「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令犯了相關罪行的人不能註冊成為社工、現職的也將被褫奪資格。現時在附表列載的,包括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兒童罪行。勞福局表示,社會工作者得到受助者的信任,可對他們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包括有關國家安全事情。所以,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安罪的人履行社會工作者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

局方表示,這將令社會工作者專業形象受損,因此須將危害國安罪行納入《條例》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在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議決讓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