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追租|政府擬取消「3+3」安排 如業主租客達協議條例不適用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較早前在財政預算案中,破天荒提出「暫緩業主追租半年」計劃。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今日(7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陳茂波宣布,在聆聽各方面意見後提出5項修訂,包括條例在3個月限期屆滿後,不會再額外延長3個月。換言之保護期由最多半年,縮減至最多3個月。此外,如在保護期內業主及租戶達成重構協議的新安排,暫緩追租條例將不適用。
如雙方達成重構租金協議 條例將不適用
政府在文件中建議,若業主在三個月的「保護期」內採取任何指定行動,即屬犯罪;除非法庭有其他裁決,可處不少於5萬元以及相等於聲稱逾期未付的租金兩倍的罰款。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為執行部門會在收到投訴時協助跟進及執行法例要求。
陳茂波表示,將會對條例作出5項的修訂建議,包括:在法例列明暫緩追討欠租的「保護期」為在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後屆滿,不加入可額外延長多三個月的選項,以增加建議安排的確定性;因立法建議而受影響的物業,可以順延繳交差餉;法例將同時列明,要求貸款人在「保護期」內暫緩向業主追討相關商業處所的貸款;如有任何人士以個人名義持有單個商舖收租且賴以為生(例如長者),政府將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為其提供最多相等於三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安排,上限10萬元。
陳茂波補充,由於條例原意是讓業主及租戶有空間重新商討租約,所以如果雙方在保護期內,達成重構協議的新安排,相關暫緩追租條例將不適用。這一點在政府原先提交的文件中未有提及。
地產及建造界議員龍漢標指出,政府不應假設業主的承擔能力較租戶高,如果很多業主收不到租金,會影響現金周轉。陳茂波回應指,一般業主會在簽署合約時收到大約3個月租金,亦有擔保金,認為業主某程度有資金在手,亦可透過銀行不同措施,例如貸款免息墊資計劃等,紓緩資金緊張問題。
另有多名議員關注到何謂「賴以為生」,陳茂波指執行上會盡可能寬鬆處理,又提到雖然政府會為業主免息墊支安排,但最終都是要還款,否則對業主本身的信貸紀錄都有影響,而且相信作為業主,借貸壞帳的機會相對較低。對於一些已在條例生效前達成減租協議的情況,陳茂波指只要業主和租客「reconfirm」(重新確認)該減租協議,亦可獲條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