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桓獄中收警方通知 因民陣未交資料被控違反《社團條例》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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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28日)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包括社民連總部等。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的Facebook專頁今日(29日)發文,指陳皓桓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消息指,陳皓桓今日在石壁監獄被檢控,星期一(11月1日)下午會到西九龍法院上庭。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2),如任何社團,或該社團的幹事及管理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規定提交資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萬5000元。除非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及是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

警方今年4月去信指民陣為未註冊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在5月5日期限前提供多項資料。民陣當時回信指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擁有結社自由,並強調民陣曾多次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就遊行集會安排進行溝通,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社團,因此不會逐一回應警方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