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司條例》要求股東及董事申報國籍? 財庫局:無計劃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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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內地疑似傳出封殺持外國國籍藝人事件,女影星趙薇作品突然被下架,港星謝霆鋒亦立即宣布放棄加拿大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問政府當局,會否修訂《公司條例》,把股東及董事的國籍列為須提供詳情,並准許公眾查閱,以便了解有關公司的背景和資金來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15日)書面答覆指,《公司條例》下查冊人可從董事的身份識別文件類別,得知他們是否持有香港身份證,或所持護照的簽發地,現階段並無計劃要求公司申報其成員及董事國籍。回覆亦指,政府自1999年起修例撒銷該要求,因認為此項目對查冊者並無額外助益,顯示種族民族亦有機會涉敏感成份。
99年起撤銷申報董事國籍規定 顯示種族或民族敏感亦未必有助益
財庫局向立法會提供的書面答覆指,根據《公司條例》規定公司提交的相關表格,須載有公司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董事如屬自然人,則包括其姓名、通常住址、通訊地址(明年10月24日生效)、香港身份證號碼,如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則需要提交所持有的任何護照號碼及簽發國家。
當局認為,現有《公司條例》於2012年訂立後,公司登記冊上所載的資料,已足夠讓查冊人士識別董事的身份及查閱註冊公司的主要資訊,並讓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士進行所需的法定程序、執法、金融及商業交易客戶盡職審查等工作,故無打算修例加入董事的國籍資料。
回覆提到,香港舊有《條例》要求公司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董事國籍的規定,已在1999年按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撤銷,因為考慮到在商業全球化的趨勢下,披露公司董事國籍對查冊人士未必有額外助益,而資料顯示董事的種族或民族背景,亦或帶有敏感成份,同時為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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