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修例優化鄉郊選舉安排 拒借票站可罰5萬元 睇齊三大選舉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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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今年5月獲立法會通過,當中加入新條文,分別在選委會選舉、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規定提供某處所用作投票站或點票站,違者罰款一萬元。此建議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討論時,被建制派質疑罰款過輕,當局最終加碼至5萬元。
政府擬修訂有關鄉郊選舉的《選管會條例》,亦加入類似條款,將罰款定於5萬元。修例亦容許鄉郊選舉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並表示基於「公眾健康理由」,將不再規定同一鄉事委員會的村代表集中在同一票站由選舉主任負責點票,而是讓票站主任同時點票。
以往鄉郊選舉由選舉主任負責點票、安排及監督點票進行,民政事務總署的文件指,為加快點票過程和基於公眾健康理由,建議由投票站主任代替選舉主任負責點票工作,而投票站亦同時用作點票站。修例亦賦權票站主任為有需要的選民設特別隊伍,以及賦權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設立投票站及點票站。
民政事務總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今次修例建議是參考了《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及《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制定後,因為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選舉程序和安排都有所改善,因此須改善與舉行鄉郊代表選舉有關的措施,令鄉郊選舉安排與其他選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