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委審查員查壹傳媒 22年來首次 未憂港股跌:風馬牛不相及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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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天(28日)公布,引用《公司條例》841章(2)、(3)條,委任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集團業務。陳茂波稱,已檢視相關事實、情況及目前掌握的資訊,壹傳媒涉嫌以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方式處理公司業務、有高層人員利用該公司進行違法行為,及涉嫌多項與該公司業務相關的欺詐和不當行為,其集團管治遠遠不能達到一家上市公司的應有標準,遂引用《條例》調查事件。
陳茂波指,對上一次引用條例,是在1999年當時調查百富勤事件,強調今次作出此決定是基於公眾利益,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中心的良好聲譽。被問到會否擔心是次舉動,令連日大跌的港股再遭重創,陳茂波稱,股市下跌與外圍市場政策調整及地緣政治因素有關,重申調查壹傳媒與股市下跌風馬牛不相及。

指壹傳媒提早還1.5億貸款 或涉欺騙債權人

陳茂波指,經檢視相關事實及情況後,發現壹傳媒集團涉嫌以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方式處理公司業務,同時有高層人員利用該公司進行違法行為,涉嫌多項與該公司業務相關的欺詐和不當行為,認為壹傳媒的高層人員違反授信責任,或未能妥當履行授信責任,集團管治遠遠不能達到一家上司公司的應有標準,因此引用《條例》委任審查員調查事件。

陳茂波續指,壹傳媒集團有數項情況令他尤其關注。他舉例指,壹傳媒集團於今年5月曾發出公告,稱公司流動資金充裕,可應付自今年4月起的18個月運作,惟在今年6月被保安局局長凍結3間子公司約1,800萬元資產時,壹傳媒在不足一星期內,宣布終止一間主要子公司的出版業務。

他又指,壹傳媒集團未能依照上市條例公布業績,與此同時,壹傳媒集團於今年7月22日首次披露,集團在4月1日提前向前主席和主要股東償還1.5億元的貸款,令公司現金急劇減少,惟過往年報顯示,相關貸款仍有相當長時間未到期,令懷疑還債舉動是否有意圖欺騙債權人,又指2020年底至今年中,多名公司高層涉違反國安法被控。陳茂波強調,作為財政司司長有必要引用條例調查事件,以保障和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商業中心的地位和聲譽,非常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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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涵八大範疇 拒答是否執行「高層任務」

他提到,調查將涵蓋八大範疇,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欺詐失當行為;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高級人員是否無履行應盡責任或履職時有所疏忽;壹傳媒和前主席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的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為財政司長,若按照法例對董事作出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陳茂波指,已要求審查員陳錦榮6個月內提交最終報告。被問到保利協鑫能源等多家上市公司停牌多時,為何政府不引用條例相關公司業務,又問陳茂波是否執行「高層任務」,他指,對上一次引用此條例是在1999年調查百富勤事件,當時百富勤正在清盤當中,當時調查的目的旨在找出有何地方須改善,避免相關情況再發生,當審查員提供報告後,政府按審查員的建議,了解如何提升公司管理,又指若受查對象拒與審查員合作,最高刑罰須罰款和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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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榮為公職王 與陳茂波「同行」

被問到會否擔心是次舉動,令連日大跌的港股遭重創,陳茂波稱,股市下跌與外圍市場政策調查及地緣政治因素有關,留意到鄰近地區的股市也有所調整,重申調查壹傳媒與股市下跌風馬牛不相及,又稱香港經過了不平凡的兩年,金融市場一直平穩運作,去年資本市場流入500億元資金,本港資產管理業務的金額去年增加兩成,至35萬億元,因此對香港的營造環境非常有信心。

根據資料,陳錦榮是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在會計業擁有逾30年經驗,曾任會計師公會會長和香港澳洲商會主席,同時出任多項公職,包括證監會非執行董事、證監會稽核委員會副主席、證監會薪酬委員會及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委員、財務匯報局名譽顧問及查察委員會成員、消費者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委員、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財政司司長如覺得公司為非法目的組成 可委審查員

根據《公司條例》第841條,原訟法庭如藉命令宣布應調查某公司的事務,財政司司長須委任一人進行該調查。

此外,如財政司司長覺得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出現以下情況,即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相關情況如下:

1.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

2.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3.有人正為或曾為任何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4.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的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

根據《公司條例》846條,審查員可要求公司、公司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及合理理由相件保有文件的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任何紀錄文件,包括董事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