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緊查冊|8.23生效 財庫局稱嚴格執行 董事姓名須與身份證一致
政府早前刊憲修訂公司查冊安排,新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冊人士查閱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將被列為「受保護資料」,只供7類「指明人士」申請閱覽,包括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或機構、律師、會計師、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立法會今(5日) 首次召開與新查冊安排相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由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擔任主席。會上有議員關注,新安排或對工會處理勞資糾紛造成不便;另亦有議員關注修訂後應要求所有公司董事提供的姓名,須與身份證文件上相同,以便識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許澤森表示,將要求公司註冊處嚴格執行新安排,確保所有公司董事姓名要與身份證文件相同,若不依照處方會要求申請人更新,仍不跟從就有機會違反《公司條例》。
陸頌雄倡列工會代表為「指明人士」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修訂公司查冊安排後,對工會處理勞資糾紛有不便和麻煩,認為若公司已倒閉,或公司董事提供的通訊地址無效,將難以協助員工處理相關問題。他建議政府將代表員工索償的工會列入「指明人士」,讓他們有需要時可進行查冊。陸頌雄提及,政府早前回覆建議他們可找律師協助,但他強調找律師協助查冊,對打工仔來說是額外成本。
許澤森回應時稱,局方傾向從謹慎方式處理「指明人士」,認為有關人士須有法定職能,在法例下施加法律責任,惟工會並無相應的法律規定和責任,故在衡量後未有列入。他稱員工或工會有需要可向勞工處求助,強調勞工處不受新查冊安排影響,可協助處理相關情況。
陸頌雄追問,若發現公司董事提供的通訊地址無效,向相關人士提出申請索取其他聯絡方法或地址須多少時間。許澤森指,任何人都可就此提出投訴,公司註冊處會隨即跟進,一般會先發信給董事查證通訊地址是否失效,其後會給予對方14天回覆。他強調既要保障登記冊的資料準確,亦要給予董事有合理澄清或辯解的機會。
財庫局:「指明人士」設特別授權戶口查冊 毋須每次申請
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表示,若出現「同人唔同名」的情況,局方難以得知是否同一人,他問及修訂公司查冊安排後,會否規定所有公司董事登記的姓名須與身份證名字相同。許澤森稱,在行政上一直有要求登記的資料要與身份證姓名相同,惟過往非每宗個案也是嚴格執行。他強調修訂後將向公司註冊處要求要嚴格執行,強調董事人名稱須身份證姓名相同,若不依照公司註冊處會要求申請人更新,仍不跟從就有機會違反《公司條例》。
金融服務界張華峰問及,一般處理「指明人士」身份須多長時間。許澤森稱處理方法簡便,「指明人士」在確認登記身份後,將有一個特別授權戶口進行查冊,毋須每次申請。張華峰關注,如何避免有不守規矩人士,利用「指明人士」身份查閱他人資料後,給予收數公司或用以收取利益,許澤森稱,「指明人士」進行查冊工作需符合法例要求,查冊前需作聲明確認有關目的,否則就是作出虛假聲明。
新查冊首階段於8.23生效
政府早前刊憲,新查冊安排將分3階段執行,首階段先於8月23日生效,讓公司在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地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第2階段則於2022年10月24日實施,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 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而「指明人士」須向公司註冊處另行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第3階段則於2023年12月27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2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仍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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