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32|民政總署:區議員宣傳未經批准集會 或不發還開支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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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6月4日)是六四事件32周年,支聯會維園悼念集會被拒,多個區議員表示,會於當日下午派發蠟燭供市民自行悼念。
民政事務總署發出聲明,稱有區議員宣傳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指或不會發還開支。

稱收到投訴 涉及派發物資等行為

民政事務總署稱,接獲投訴指有區議員進行一些與區議會的工作無關,並影響地區和諧,及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的活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派發物資,及發表宣傳訊息,以鼓勵及協助公眾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總署表示,根據《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區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亦訂明區議員不可將所得開支津貼及區議員辦事處,作與區議會無關的用途。

▼重溫2011至2019年六四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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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區議員如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或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的運作開支,須確保辦事處是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所有不符指引或與區議會無關的開支,將不會發還。

因應上述情況,民政事務總署已發信提醒個別區議員應該遵守《操守指引》及《酬津指引》。如事實證明其區議員辦事處曾用作不合乎區議會職能的用途,相關的酬津及辦事處營運費用將不獲發還,而該區議員亦可能因違反其他法例而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