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拒逐一回應警方提問 陳皓桓:政府一直和非法社團合作?

撰文:周皓宜 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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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早前發信,質疑民間人權陣線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要求民陣以書面提供6項資料,包括未有再向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社交專頁是否由民陣建立和管理、要求提供民陣由2006年9月至今曾舉辦的遊行集會資料,及要求交代民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等。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今(4日)回覆警方指,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擁有結社自由,民陣不認同臨時立法會引入的《社團條例》,更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社團,因此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
他質疑,民陣多次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與警方就遊行集會開會溝通,如民陣為非法社團,為何警方與多個政府部門一直與民陣合作。

引述總督察作供 指警方與民陣「合作得好好」

陳皓桓在信中指,民陣由2002年成立至今,堅守行合法、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的原則,每年多次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且與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開會溝通,舉辦遊行與集會,讓香港市民發聲。

他說,過去多年警方等政府部門從未要求民陣申請社團註冊,亦從未警告或質疑民陣為非法團體,警方代表甚至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中讚揚民陣為「一個大品牌」,與警方在遊行集會方面「合作得好好」,而回信亦提到「這點在近期一宗法庭案件中由一位總督察在庭上作供時確認」。

陳皓桓表示,對當局質疑違反《社團條例》,民陣感到相當詫異,「如⺠陣為非法社團,警方與多個政府部門何以一直與非法社團合作?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當年何以以行政長官身份稱呼『非法社團』為朋友?」

陳皓恒:15年資料實際上難完整提供

被問到會否擔心不逐一回覆問題,會令當局認為民陣不合作,甚至取締民陣,陳皓桓說,根據《社團條例》,提交不完整、不正確的資料,或不回應提問,已觸犯法例,但民陣實際上難以提供完整回應,「有咩組織會儲15年資料,更何況15年前我只係得十幾歲,小學生嚟㗎啫。」

他續指,民陣堅守香港人結社自由的原則,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社團,原則上亦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他希望當局與民陣一同擁護《基本法》,捍衛基本自由和人權,否則只會引起社會反彈。

根據《社團條例》第16(2)條,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任何通知的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兩萬元,另外《社團條例》第16(3)條訂明,為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通知的規定而向社園事務主任提供的任何資料,如在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則提供該等資料的人,一經循簡易租序定罪,可處罰款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