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人放棄議案掀爭議 議規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再轟張輸打贏要

張宇人放棄議案掀爭議    議規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再轟張輸打贏要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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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因不滿自己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被「騎劫」,在陳述議案後主動放棄發動動議,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陏後在議事廳怒掟《議事規則》表達不滿,指張「恰新人」。議案動議人在投票表決前是否可以撤回議案成為爭議焦點。謝偉俊事後再發文批評張宇人的做法是輸打贏要,不尊重其他議員。另一議員張欣宇亦指,根據議事規則,動議人由發言一刻起己算是觸發動議,無權自行放棄。

立法會大會今日(27日)原訂辯論自由黨議員張宇人提出有關「檢視中小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成效」的無約束力議員議案。但事前已有消息指張宇人不滿教育界朱國強提出的修正案,「騎劫」原動議,於是打算即場撤回動議,以示抗議。

結果,張宇人在大會上發言時,詳細解釋了自己所提議題的理據,隨後話鋒一轉,指「注意到本屆立法會已經不只一次有議員的原議案被修正至面目全非。雖然目前的《議事規則》並沒有就這方面作出規範,但我認為同事應該互相尊重,恪守議事倫理,正確使用修正案,不要攔途截劫原議案。我希望今次能喚起大家對這問題的關注」。基於此理由,他宣布「不會動議我的議案」。

張宇人作出宣布後,謝偉俊隨即指,議案議題在投票表決之前,動議人若要撤回,必須要無議員反對。然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打斷謝偉俊,指張宇人並非提及「撤回議案」,而是稱「不會動議」,故宣布休會。謝偉俊大力將《議事規則》扔在桌面,表示不滿。

謝偉俊:張宇人責罵議員後不容答辯極不公平

謝偉俊事後在社交網頁解釋,他對今次事件有幾項關注,包括:大會主席現場批准撤回動議,是否違反《議事規則》35條;議員動議發言期間,內容抒發己見之餘,以措辭嚴厲、針對性地批評、指責其他議員,特別在沒有答辯機會情況下,有違公平原則;「不動議」是否等同《議事規則》訂明的「撤回」,值得商榷;即使等同,《議事規則》第35條第2部分亦訂明,若議員已經動議議案,在表決前想撤回,就要得到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的同意,變相可能要投票,或詢問在席議員是否反對等,經確認後才可提出撤回。

謝偉俊指出,即使張宇人真的想「撤回議案」,因動議的議員在發言時已屬正式動議,意味辯論已經開始,主席應按《議事規則》訂明方法處理,而非草草休會了事。他直言,張宇人的做法是輸打贏要,張宇人發言責罵朱國強後不容對方有答辯機會,極不公平,也不尊重其他全體議員。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35條。

張欣宇:動議人起立一刻已算開始動議議案

香港新方向議員張欣宇亦在社交網頁發文,從「技術」層面分析今次事件。他指出,今次爭議的焦點是在原動議人已經起立發言後,究竟應當適用《議事規則》第35(1)條或是第35(2)條?支持立法會主席裁決的一方認爲,動議人在起立發言中,並沒有説出「動議議案」的字眼,議案不算被正式動議,因此應當適用35(1)條,動議人可隨時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而無需獲得立法會許可。支持議員質疑的一方則認爲,不能簡單以動議人的發言内容判斷議案是否已經進入動議程序。

張欣宇指出,根據《議事規則》第33 段第(1)條(議案的辯論方式),當立法會主席叫喚動議人時,該動議人從起立的一刻起,已經開始了動議議案的過程,議案不再屬於「被動議前」的狀態。因此,動議人在此刻起已經無權自行宣佈不動議該議案,立法會主席和秘書處也無權再直接接受,而是應當適用35(2)條,須在無議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獲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許可。

張欣宇直言,或許有人覺得這種「小事」不值得斤斤計較「,但我卻認為,對規則的『較真」,或許恰恰就是香港的可愛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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