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決定: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審查選委、特首及立法會候選人資格

撰文:彭焯煒
出版:更新: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11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草案通過後,全場拍手長達30秒。
決定其中一大重點,列明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換言之,此「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成一條龍決定誰人可「入閘」參選重要選舉的龐大實權架構。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11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

規定特首應就選舉制度安排向中央交報告

在決定《草案》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又規定,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循五大要求審核資格

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選舉委員會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以確保候選人符合五大要求,包括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人大常委會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基本法》104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大在2016年發表的解釋,是針對當年10月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風波。

至於人大常委會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則是2020年定下的內容,即宣揚或支持港獨、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則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決定要求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