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批個別媒體用字偏頗 稱律政司有權覆核刑事案件判刑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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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去年開始有個別媒體一直利用偏頗的字眼來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訴或覆核,她強調,對於法庭判處的刑罰或裁定被告人無罪,律政司會仔細研究相關資料,若發現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又或者裁決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律政司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
鄭若驊今(6日)在網誌中又不點名批評,部分傳媒忽視律政司在聆訊上提出的理據,甚至法庭在判決書中所陳述的理由,而選擇使用偏頗及不能客觀地反映事實的字句作報道,她表示絕不認同這手法,並強調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檢控人員秉持最高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以同等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
律政司去年提17宗刑罰覆核申請 最少11宗申請得直
鄭若驊表示,律政司去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17宗刑罰覆核申請,在去年已裁決的12宗申請中,有11宗申請得直。上訴法庭在其中4宗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即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作用。
在另外3宗案件的判案書中,上訴法庭亦強調「在處理嚴重控罪的時候,即使犯案者年紀輕,法庭仍必須對懲罰,阻嚇及譴責的判刑因素給予適當比重」。判案書亦明確指出:「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鄭若驊強調,律政司若發現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又或者裁決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律政司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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