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拆局│揭大搜捕55人的關鍵控罪根據!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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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民主派人士周三(6日)被捕,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連同翌日(7日)被捕、在囚的黃之鋒及譚得志,暫共有55名人士被拘捕,事件震撼政界,亦引發法律爭拗。
《港區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不少建制派一口咬定55人有罪,民主派陣營則強烈質疑,參與立法會「初選」如何構成「非法手段」?
可靠法律界人士向《香港01》表示,相信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是懷疑有人透過初選「操控九月立法會選舉」。

▼重溫去年民主派初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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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指涉案人欲透過「35+」 令特首下台及政府停擺

《港區國安法》第22條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而「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則包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對於條文後半段的「顛覆國家政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解釋,涉案人士計劃透過「35+」及「攬炒十步曲」,以初選取得35個或以上議席後,「不顧一切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令特首下台及政府停擺,不能履行職能。」

有被捕人士並無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

然而民主派質疑該指控與初選有何關係?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周三在記者會上強調,初選是任何陣營也可自由進行的事,沒有任何不當行為。而社民連主席黃浩銘亦說,有被捕者並無參與《墨落無悔》聲明,亦無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

那麼,初選為何會成為「非法手段」?有可靠法律界人士向《香港01》表示,相信政府的理據是,初選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8、9條成關鍵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8、9條,任何人賄賂、以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欺騙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即屬選舉舞弊行為。

該人士指,警方未有公布案件的調查細節,包括搜查得到的文件和電郵等,倘警方能證明有人在舉辦初選過程中違反上述條文,例如透過初選,達致要求某人在原訂去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就有機會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這亦構成《港區國安法》第22條提及的「非法手段」。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查詢表示,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應不作任何猜測,但如果警方手上有證據,證明初選涉及違反《選舉條例》,這會是可能的方向。

▼逾50名民主派初選參選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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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中聯辦曾開火 轟民主派初選「是典型的涉嫌犯法」

其實早年的立法會選舉前,泛民、建制派別均會舉行黨內初選,以決定正式參選團隊。但情況在去年2、3月有變。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於2月底與建制派一場會面中,稱民主派35+的主張是「奪取管治權」。去年3月中,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當中「候選人」的定義除了已報名的參選人,還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亦即包括初選參與者,這些人士均要申報選舉開支,或令各政黨的選舉開支大增。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曾稱,民主派35+的主張是「奪取管治權」。(資料圖片)

不少黨派均因此而變陣,民建聯3月底就決定取消初選投票,新民黨亦於4月初叫停原本首次推行的初選機制。

及至7月13日,中聯辦發言人稱戴耀廷「協調此次反對派『初選』是典型的涉嫌犯法」,又指初選「違背了廣大選民期望公平選舉的意願」。

翌日即7月14日,選管會就初選發出聲明,再度表示指初選參與者就算最終沒有報名,都要申報選舉開支,否則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