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民陣:否決預算案屬合法行為 批警方斷章取義詮釋法律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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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月6日)拘捕至少53人,與去年民主派立法會初選有關,被捕者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民間人權陣線發聲明,譴責警方「斷章取義詮釋法律,製造大規模拘捕,意圖營造白色恐怖」,強調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所賦予權力,要求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
▼逾50名民主派初選參選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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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指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二):「立法會可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審核權自然包含否決權。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三),亦有列明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並被解散後,而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原案,作為其必須辭職的條件。」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指凡屬永久性居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及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民陣認為,參選人透過初選機制,向公眾公開辯論政治立場及《基本法》賦予立法者的權利,並由願意參與及表達立場之公眾選擇支持與否,不應視作為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
民陣又引述《港區國安法》第22條,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條件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認為上述初選行為所討論的,均在合乎《基本法》條文下的合法行為。
對於拘捕行動,民陣表示:「強烈譴責警方斷章取義詮釋法律,製造大規模拘捕,意圖營造白色恐怖,並意圖損害香港人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我們要求特區政府馬上釋放所有政治犯,停止濫捕及損害香港人權的行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