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修例擬涵蓋區議員、選委 消息:《區議會條例》料加DQ機制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在《施政報告》中預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將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知情政界人士透露,修訂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將涵蓋區議員和推舉特首的選委會委員;為配合有關修訂,《區議會條例》亦會一併修訂,以釐定違誓的後果和機制。
目前《宣誓及聲明條例》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議秘書及副秘書,其他公職人員未有包括在內。而去年七月起正式實施的「港區國安法」訂明,香港民眾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據了解,政府將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公職人員」的定義將遠超以上幾類人士,而新增類別中將包括區議員和選委,「無論從甚麼角度看,這兩類人士都肯定屬於公職人員」。
根據《區議會條例》24條《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情況》的章節,當中提到在多個情況下,民選議員將喪失擔任議員資格,包括成為司法人員、已被裁定犯叛逆罪、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惟上述規定未有包括違反宣誓誓言。
消息透露,政府為配合宣誓修例,很可能調整和修改《區議會條例》,加入條文以釐定違誓的後果和機制。消息補充稱,當局目前未有最終定案,不過修例機會甚大。倘決定修例需獲立法會通過,在泛民總辭後,預料可在立法會火速通過。
對於日後或須宣誓的消息,有民主派區議員指出,區議員某程度上已完成宣誓,因在參選時的提名表格上,已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若當時沒有提交有關聲明,會失去參選資格。
親建制媒體《紫荊》在今期出版的《紫荊論壇》,以《關於落實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本地立法問題的幾點探討》為題發表文章,指修例過後,除了《基本法》104條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任職需宣誓「擁護」和「效忠」,其他如資助學校的教師、醫管局的員工、香港電台的員工等政府資助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特首選舉推薦委員會委員、司法推薦委員會委員、區議員、法定及諮詢組織公職人員等,均應涵蓋在內,一旦被發現作虛假誓言和違反誓言,即喪失有關「公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