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起底案判囚18個月 私隱專員指行為不道德勿以身試法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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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公司員工從公司電腦取得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並「起底」,今日(3日)以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定罪,判囚18個月,連同其他定罪合共判監兩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稱,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行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涉及觸犯《私隱條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

有關《私隱條例》的控罪,指被告「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因而違反了《私隱條例》第64(2)條。這案件是《私隱條例》第 64(2)條自 2012 年經修訂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違反《私隱條例》第 64(2)條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