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野生動植物猖獗 葛珮帆提草案修例 賦更大權予部門執法
根據香港法律,走私野生動物不被視為有組織的嚴重罪行,不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監管;海關過去多次採取行動,截獲走私活動,惟難以有效對非法走私網絡和集團作出檢控。國際組織犯罪集團利用本港司法漏洞,令香港成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中心。
有立法會議員、學者和環保組織擬針對以上情況提私人條例草案,將其第586 章《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納入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附表1,令前線執法人員能更有力追查犯罪集團。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今天(2日),草案正處於草擬階段,完成草擬工作後,將會約見保安局局長討論立法程序。她坦言,若由當局主動以政府法案的方式提出,可加快立法程序。她希望可以「兩條腿走路」,若政府不吸納其意見,她會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在立法會提出。
現時香港針對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的條例主要為《進出口條例》及《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前者最高刑罰為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7年;後者最高刑罰原為罰款500萬及監禁2年,2018年5月修例把最高刑罰提升至為罰款1000萬及監禁10年。
走私野生動植物分為四大類別: 木材、穿山甲、象牙以「其他瀕危物種」。葛珮帆指出,2018年修改《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後,雖令象牙走私個案數量大減,惟其餘三項的檢獲量仍然增長,反映法例阻嚇力仍不足。
野生動植物貿易有利可圖,海關估計香港於2017年的野生動植物產品檢獲量價值1.5億港元,2019年的緝獲價值更高達1.34億港元。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保育總監David Olson 博士解釋,執法人員調查權力有限,加上在香港被起訴的犯罪人士多是在機場被捕的承運人,沒有任何國際犯罪組織因走私野生動植物在香港境內被起訴,「低風險、高利潤」的情況令非法貿易繼續存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韋凱雯(Amanda Whitfort)指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賦予調查員調查權力追究與野生動物罪行相關的洗黑錢罪行,即使罪行發生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確保執法機構有權力調查和起訴野生動植物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而非僅集團底層的承運人被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