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風波|立法會《特權法》賦權變削權? 存在一個法律變數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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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民主派人士因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衝突事件,11月1日起先後被捕,各人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第17條「藐視罪」及第19條「干預立法會人員罪」。事件引起社會關注,《特權法》是否可用於規限立法會議員。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今日(11月2日)早上在電台節目中表示,《特權法》的立法原意是賦權立法會免受行政干擾,不應該用於反過來打擊議員、削弱立法會權力。
翻查本港立法機關歷史,《特權法》的誕生,最初確實是為保障立法機關的權力而來。因此如將條例反過來用於限制議員行為,即使撇除政治立場,實質上仍然是削弱立法會權力的行為。
目前,由於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就《特權法》是否規管立法會議員的法律觀點,仍有司法程序未完成,因此是次民主派被捕的案件去向如何,以至整體立法會權力會否受到影響,仍然存有很大的變數。

▼內會風波衝突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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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憂回歸後立法機關權力失效 夏鼎基:有需要立成文法

據立法會網頁介紹,自《中英聯合聲明》於1984年12月簽訂後,港英政府考慮到由殖民地立法機關所衍生的固有權力及特權在1997年後,有可能在香港失去效力(按:當時《基本法》仍未起草),最妥善的做法是把香港立法機關的議員所享有的權力和特權寫入法例。隨着香港政制邁向代議政制,港英政府亦認為宜具體訂明議員的權利,讓人清楚了解立法會透過何等權力和特權。因為如議員未能不受阻撓履行職務,立法機關將無法履行其職能。

1985年5月,港英政府將《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二讀,時任布政司夏鼎基在發言中解釋,傳統上英國國會議員享有多項主要特權,可作為香港的參考,包括:

(1) 在國會辯論中發言的特權,藉以保障議員在辯論中所作的發言不會因誹謗而在法院中遭提出訴訟;

(2) 免遭逮捕,提供豁免權予議員,藉以保障他們於會期內無論何時何地也不會因任何民事訟案而遭逮捕,並保障他們在議院內進行會議期間,不會在未經議院許可下因任何民事或刑事事宜而在議院範圍內遭逮捕;

(3) 獲豁免出任陪審員;及

(4) 獲豁免到任何法院出任證人。

夏鼎基亦提到,當時香港立法局的權力及特權當時未曾從法院裁決中體現出來,所以如果要保留它們,就需要成文立法。

梁家傑提到,《特權法》的誕生,本身就是為了保障立法機關權力不受干預。(資料圖片)

梁家傑:對立法機關干預 只可能源於行政機關

當時夏鼎基的發言中,未有直接提及港英政府擔心日後立法會權力被削,威脅是否源自行政機關。不過梁家傑接受《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立法機關受到干預、權力被削,最大的源頭只可能是行政機關,因為始終執行《特權法》第17及第19條等刑事罪行條文的,是行政機關,即警察和律政司。

他又提到,《特權法》的第24條已列明「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實際上已明示立法會在履行職能時,理應暫時「自成一國」,不能給予任何外力干涉。況且,《中英聯合聲明》於1984年簽訂,《特權法》於1985年通過,從時間性去判斷,都有足夠理由相信是防止回歸後立法機關權力受威脅而設。

最終《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於1985年7月獲得通過並制定成為法例,回歸後過渡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簡言之,《特權法》定下一系列的特權及豁免權,包括在立法會及其委員會會議上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豁免因在立法會或其屬下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所提交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而遭提出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免遭逮捕;豁免在立法會會議當日出任證人或陪審員,等等。

換言之,整個《特權法》的設計,本身的而且確是為保障立法機關的權力。不過正如上文所言,由於《特權法》之中的刑事條文是由警方執行,並且必須由律政司同意方可檢控,始終都是由行政機關主導。於本地政治矛盾日益加深、民主派和政府/建制派的爭端已無法在制度內調和時,法例的執行就非常容易引起民主派的政治指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議會內的議員工作。

梁國雄被控搶文件案的法律觀點裁決,將成重要案例。(資料圖片)

長毛案關鍵法律觀點 將決定立法會是否被「削權」

目前,影響民主派被捕人士的關鍵案例,將會落在社民連梁國雄的案件上。梁國雄任議員期間,於2016年11月一場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特權法》第17條藐視罪。

梁國雄一方認為,《特權法》第17條的規限範圍不應包括立法會議員,裁判官一度接納該論點,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今年6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其後再向高等法院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遭拒,他回應記者查詢時確認,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正等待申請法援,暫未有進一步消息。

梁國雄案的相關法律觀點裁決,將會直接影響去年《逃犯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衝突事件,以及今次內會風波拘捕行動的法律基礎能否成立。如終審法院最終受理案件,並推翻高等法院上訴庭的裁決,兩場議會衝突中的控方法律觀點就站不住腳;反之,則會為日後檢控民主派議會內的抗爭行為立下案例,實質上限制立法會議員的活動空間,變相削權。

不過梁國雄補充,自己的案件與近日8名民主派被捕事件,性質仍有少許不同。他指,自己的案件是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要求處理,後者表示已處理,最後由馬紹祥報警;今次事件則是將立法會內部問題直接交由外部解決,比上次事件更進一步。梁國雄又指,5月8日下午主持會議的李慧琼在現場已經宣讀《特權法》相關法規,警告抗議的議員或會違法,似是早已有準備好報案的架勢,認為這是政治上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