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票|葉劉:海外港人入籍他國3年不返港 即失居留及投票權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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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推行內地港人投票,民主派質疑為何不包括海外港人。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居於外地多年的港人大部分已入籍他國,根據《國籍法》代表他已放棄中國國籍;另根據《入境條例》,若3年內沒有回港,即喪失在港居留權,亦不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將失去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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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中國公民(即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不再是中國公民,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本身不是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持續離開香港三年或以上,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
葉劉:「通常居住」定義可有兩三個地方
葉劉近日在《南華早報》撰文,指有關議題在立法會爭議多年,政府素來推搪理由甚多,包括內地投票安排困難及法律上執行難度高。
目前選舉法例對「選民」定義是「在香港通常居住的永久居民」,葉劉指「通常居住」沒有明文定義,但根據英國上議院80年代的一宗裁決,一名英國留學生認為自己是「通常居住」在英國,最終獲判豁免學費,當時法庭說明一個人通常可以在兩至三個地方「通常居住」。葉劉表示,「通常居住」是在該處地方居住的人士必須出於自願,並有「定居目的」,包括讀書、工作或慣常性在該處居住。
她表示,在內地居住的港人,由於讀書、工作或有家人在內地等因素經常奔波兩地,極有可能符合「通常居住」的條件;但是對於長居海外的港人,特別是近兩年可能因社會事件或疫情而未有返港,很可能已經喪失居留權。葉劉認為,要判斷居內地港人是否屬「通常居住」,較判斷居海外港人容易。
葉劉又以新加坡、澳洲及美國等為例,其國民可在所屬國家的駐港領事館投票,希望港府能拿出勇氣及魄力,參考相關做法,早日落實港人在內地投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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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選舉舞弊 內地公安可轉交資料予廉署
此外,葉劉在出席電視節目時提到,《選舉舞弊條例》有域外管轄權,雖然廉署不可直接在內地執法,但若有足夠證據,內地公安或警務人員可將證據轉交廉署,在港進行檢控工作;政府亦可安排法官、律師公會等擔任觀察員到內地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