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何俊堯斥警大話冚大話 6宗投訴不成立 總裁判官:無偏頗
近期不少市民批評法官判案,其中時任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曾批評作供警員不可信,惹來建制狙擊。司法機構今日(8日)表示,有8宗投訴針對何官,除了兩宗案因為律政司正向法庭提刑期覆核申請,要待司法程序完成才跟進,另外6宗案經總裁判官蘇惠德了解及閱讀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後,認為投訴全不成立。
針對何俊堯判決的6宗被投訴的案件,包括何俊堯在庭上斥責警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作供時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及「大話冚大話」,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何俊堯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馬道立同意總裁判官意見
總裁判官蘇惠德在總結時表示,留意到律政司沒有就六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提出覆核或案件呈請的申請,認為與他對上述投訴的結論吻合。蘇惠德強調,有關案件的裁決、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並表示,同意蘇惠德的意見。
在司法機構刊出的回應中,何俊堯斥責警員作供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和以「大話冚大話」一案,蘇惠德認為,何俊堯分析證供時指出兩位警員證人描述的事件經過,與呈堂影像片段顯示的截然不同,情況就如辯方陳詞所說,警員像是在描述一個「平行時空」。蘇惠德表示,何俊堯的口頭裁決理由,分析了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在庭上的證言與警員記事冊的記錄、證人書面供詞、現場影像片段之間的分歧等,有權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裁斷。
何官指3前眾志成員應留「有用之軀」 司法機構:正警惕勿再犯
至於鄭家朗等3名時任眾志成員,被裁定「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何俊堯判分別罰款一千元,又在庭上指他們未來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蘇惠德指,何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基礎,包括案中擾亂秩序的程度、時間等因素,該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蘇指,根據何俊堯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他當時正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犯下較嚴重的罪行時,將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而3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樑」。蘇惠德認為,何俊堯的言論無就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其他何俊堯被投訴的案件,包括就一名18歲人士承認「刑事損壞」罪,何官判處遵守12個月的感化令,以及賠償1200元,被質疑輕判;有投訴者以為何俊堯接納一名聾啞人士不理解警員指示,被控襲警罪,最終獲批准簽保守行為令,實則是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同意以撤回控罪及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