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引殖民古法「煽動罪」控譚得志 林鄭月娥:法律無分97前或97後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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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國家安全處日前上門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指他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法律界人士指,相關法律是英國在殖民地年代用作針對「六七」暴動的古法,質疑條文內容過時,定義太闊。
特首林鄭月娥今天(8日)表示,香港法律並未區分九七前抑或九七後,只要有關法律仍生效,執法部門可以引用,有人違反相關法律,執法部門掌握證據後才會採取行動,與言論自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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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在社交網頁表示,48小時扣押時限原定於今早10時15分屆滿,不過大律師早上通知他指,國安處要求再落口供,並加控《公安條例》的擾亂秩序行為,據指下午提堂。
林鄭月娥表示,執法行動和檢控行動不應由行政長官評論,強調《基本法》規定律政司的所有檢控工作不受任何人干預。
不過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法律並無區分哪些是九七前、哪些是九七後,只要有關法律仍生效,執法部門可以引用,有人違反相關法律,執法部門掌握證據後才會採取行動,與言論自由無關。
林鄭表示,港府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在推廣《港區國安法》時,也表明支持港人享受自由和人權,包括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門,但自由並非無限制,言論自由在部分情況會受到限制,例如不能破壞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他人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