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林卓廷涉「暴動」被拘 張達明:或有更多遇襲者被捕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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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今日(26日)先後被捕。其中林卓廷於7.21元朗襲擊中,曾經出現在元朗站現場,並被白衣人打傷,警方指林涉嫌「參與暴動」。不過,警方今日下午記者會中,暫未詳細解釋林卓廷涉及何種行為而被捕。
暴動是在《公安條例》第19條之下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過去一年社會事件之中,條例曾經被多次引用,拘捕及控告多名參與示威的人士,為條例添上政治色彩。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按照現時所見資料,警方以暴動罪拘捕林卓廷理由牽強。他又指出,如果按照警方今次拘捕的標準,不排除有更多在事件中的遇襲者被捕。其中重點,在於警方對事件性質的一項關鍵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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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定義被指寬鬆、主觀

《公安條例》第IV部第18條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第19條則規定,如一場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不過有關的條文,被質疑具有政治色彩。翻查資料,暴動罪是在六七暴動後、1970年被加入《公安條例》,當時港英政府的考慮之一,是防止左派暴動重演。回歸後,這條法例一直保留至今,首次被運用在政治事件中,是2016年旺角騷亂,其中時任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最終被判囚6年。

此外,暴動罪的入罪門檻也被質疑過於寬鬆。去年3月,來自5個國家共11名國會議員聯署指出,「暴動」定義模糊主觀,很容易被用作打擊異見人士的工具,要求港府改革《公安條例》;去年6月,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亦於立法會提出無約束力議案,促請法律改革委員會全面檢視和修訂《公安條例》所訂罪行。

警未詳細解釋林卓廷涉何「暴動」行為

根據警方下午見記者期間的描述,當日晚上接近11時,元朗站內有兩批人發生「衝突」,互扔雜物和叫囂,導致事件升溫,期間林卓廷於社交網進行直播,並有叫囂行為,有「帶頭」的角色。不過,警方沒有詳細解釋,林卓廷具體做了什麼行為,令警方認為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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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拘捕理由牽強

張達明接受記者查詢時提到,警方拘捕林卓廷的理由牽強。他指,由於香港暴動罪的定義過闊,很難斷言法律上是否完全沒有證據作出拘捕,但參考現有已公開的證據,元朗站內外早於晚上10時前已有白衣人聚集及作暴力行為,有市民被打,而警方沒有到場處理,林卓廷明顯是以議員身份到場協助市民,如果這樣都被捕,理由實在牽強。

有意見指,林卓廷到場後與白衣人爭執,叫白衣人「唔好走」,言論亦帶有挑釁性和煽動性,是否能被視為「參與」這場事件。張達明指,這視乎林卓廷當時有沒有指示別人作暴力行為,但暫時看不到,警方也沒有具體說明,「叫人『唔好走』,都可以是要求犯罪者不要逃離,承擔法律責任,很難將這說成『暴動』」。他又指從法理角度,決定是否作拘捕或檢控時,除視乎證據外,也要視乎公眾利益。「現有資料顯示,白衣人打人在先,沒有警察阻止,林卓廷其後才到場。即使他和其他遇襲者在言論上挑釁白衣人,都是人之常情,被打的人當然會情緒激動,自我保護。但這是否足以構成拘捕的理由呢?」

警方詮釋為「衝突」 或致有更多遇襲者被捕

張達明提到,如果以警方這個拘捕標準,有很多現場被白衣人襲擊的人士,往後都有機會被捕,因為現時公眾對於事件的詮釋,是白衣人襲擊在場人士在先,才會出現隨後的對峙、衝突場面,但觀乎警方在記者會的說法,將事件視為「兩批人的衝突」,這和公眾的版本有相當距離。若是如此,如果當日有人士被襲擊後還擊,或是口頭辱罵白衣人,都可能被視為「參與」一場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

不過張達明坦言,現時公眾對於警方和律政司的執法標準,確實存在質疑。「從近日一連串事件,如有報道指律政司司長自行處理所有反修例相關案件、刑事檢控專員因『意見不合』辭職,到律政司司長介入私人檢控,愈來愈多市民會覺得,檢控工作具有政治考慮。所以到底稍後律政司會以法律專業還是政治目的,決定是否檢控林卓廷,大眾市民都會有所存疑。」

張達明認為,警方拘捕理由牽強。(資料圖片)
在721事件中,林卓廷在元朗西鐵站被白衣人圍毆,嘴角流血及身體多處受傷。(民主黨fb專頁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