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搜查令覆核案 李柱銘等五人敗訴 張達明指警須設機制防濫權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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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何俊仁及楊森等5名民主派人士,於去年被指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捕,警方於檢取五人電話的兩個月後,方向法院搜查電話申請手令,手令容許警方搜查電話內的「所有數碼資料」,五人質疑手令容許搜查的範圍過闊,入稟提出覆核並要求撤銷有關手令。法官今天(20日)裁定李柱銘等人敗訴,並須繳付訟費。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查詢時指出,是次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建基於法院對警方的信任,認為無須於手令之上硬性加上限制。張達明認為,警方須設機制和措施,防止警員濫用權力,例如容許律師代表監察搜查過程。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何俊仁及楊森等5名民主派人士,於去年被指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被捕,警方於檢取五人電話的兩個月後,方向法院搜查電話申請手令。(余俊亮攝)

法院判決基於對警方的信任

代表李柱銘等五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是次手令容許搜查的範圍過闊,可搜查手機中的「所有數碼資料」,認為手令中應列明搜查的界線,例如被搜查資料涉及的期限。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正因手機的功能廣泛,或會遭罪犯用作非法通訊,手機內儲存的數碼資料,亦可能成為證明他們曾參與犯罪行的有力證據,不過強調面臨這新科技的挑戰下,法庭需保障市民的私隱,特別在無手令下取閱他人手機內容,更是要謹慎處理。

法庭續指,若警方需查閱疑犯的手機資料,必須先取得手令,並要在合適環境下進行,除非會嚴重影響調查,否則必須知會受查人士,以保障搜查不至於無任何限制,惟要求警方列明所有搜查內容詳列於手令,實際操作上有一定困難。法官強調,警方獲取手令並不代表他們能任意查閱,他們在檢取資料時必須合理,故若有些程式或檔案他們不應查閱,亦應列明在手令上。

張達明認為,是次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建基於法院對警方的信任,形容法院現時與警方是「講個信字」,無須於手令之上硬性加上限制,但同時亦不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搜查與案件不相關的內容。張達明指,法院沒有著墨於警方有否機制阻止警員濫用手令,亦沒有處理申請人申請法律保密特權的問題,為是次判決「留下尾巴」。

張達明認為,警方須設機制和措施,防止警員濫用權力,例如可參考警方搜屋的程序,容許律師代表監察搜查過程,若律師當場發現有爭議,可代表當事人即刻提出要求終止。

民陣4名成員(由左至右):陳倩瑩、洪俊毅、楊政賢及陳小萍。(資料圖片)

警申請手令搜查警總 藉此查黃之鋒、周庭等手機

警方搜查被捕人數碼資料內容的案件也早有先例;其中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被指去年「6.21」參與包圍警總,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罪,警方分別於去年9月3日、10月2日、10月31日及11月6日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搜查灣仔總察總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內所有電子內容,藉此查看黃之鋒和周庭被警方檢聚、存放於警總的手機。二人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裁定所有警方透過手令獲取的資料均屬非法,並要求警方歸還手機,案件仍在審理當中。

另一宗案件是岑永根案,岑永根等民陣5名成員在2014年7月1日的遊行被捕,並遭警方沒收手機,查閱手機內的資料,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就案件頒判詞時提到,法庭需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指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

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四月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不過在判詞說明,警方只能在緊急和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情況,才能在沒有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手機,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

黃之鋒和周庭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裁定所有警方透過手令獲取的資料均屬非法,並要求警方歸還手機,案件仍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