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延期|為何不召緊急會議免真空?湯家驊:或遭司法挑戰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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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昨(31日)正式宣布,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原定於9月6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至2021年9月5日舉行,並已尋求人大常委會指示,如何處理因押後選舉而衍生的「真空期」問題。
政界紛紛聚焦未來一年議會真空期的處理方法,其中,若林鄭援引《立法會條例》第11條召開緊急會議,更可避免由北京「出手」處理立法會事宜。但她今早已表明此做法牽強,並會引來法律挑戰,似乎暗示「此路不通」,究竟運用《立法會條例》在法律上為何不可行?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援引《立法會條例》第11條或遭受司法挑戰。(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1條,於立法會任期完結後至換屆選舉前的期間內,主席必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而於緊急會議開始前的立法會任期內擔任議員的人,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

在具體操作上,現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需應林鄭要求,在未來一年召開緊急會議,此立法會緊急會議亦可以授權轄下委員會繼續運作,包括內委會、財委會等。

更重要的是,此方法屬香港內部可以自行解決的範圍內,毋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內容釋法,或另立新決定,可避免引發新一輪政治風暴。

但觀乎林鄭在昨日記者會上的回應,似乎已暗示以上做法並不可行。她指出,運用 《立法會條例》第11條召開緊急會議,並非條例的原意,亦有機會受到司法挑戰。林鄭今早亦在電台節目上再解釋,有關做法牽強。

湯家驊:緊急會議可處理事項有局限  

作為林鄭的智囊,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同樣認為,援引《立法會條例》第11條或遭受司法挑戰,例如有人會質疑為何每次會議均為緊急會議。他又指,在緊急會議上可處理的事項亦有局限,只可處理必要的緊急事項,例如《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但未必可處理在今屆會期內仍未通過的政府法案,甚或召開財委會處理政府撥款。

湯家驊坦言,由人大出手的好處是不會受到法律挑戰,但由於今次很大機會是由人大常委會延長立法會會期,或會讓人有北京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的觀感,觸發新一輪政治風暴。

湯家驊今早在電台節目上亦表示,如果北京從《基本法》69條和附件條文着手,即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為4年的規定,則需要解釋有關條文,就像當年處理前特首董建華離職時的真空期。若人大常委會選擇成立新的臨時立法機關,則需作出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