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李家超:警方行使權力一定要守法 實施細則不受司法覆核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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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正式在港實施。港府昨晚公布國安法第43條的7項實施細則,其中一項能要求電訊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服務商等移除有害國家安全的資訊。而Google、Facebook、WhatsApp等均已宣布,暫時拒絕港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若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一些網上訊息有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以要求網絡供應商移除,而與發放訊息相關罪行則會按照現行法例處理。
李家超強調,有關規限十分嚴格,香港仍是資訊自由的開放社會,有關規定既能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也符合香港資訊自由的法律原則。

鄭若驊強調,《國安法》是全國人大按《憲法》及《基本法》制定,與《基本法》是相輔相承。(歐嘉樂攝)

李家超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後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讓警方在有需要時,行使適合的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執法時有不同制約,例如有些權力需由法庭批准,強調警方行使權力時亦一定要守法。

強調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

在會議上,多名民主派議員關注《國安法》日後會否凌駕《基本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多次強調,不存在凌駕性問題,「在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就需要運用《國家安全法》」,而《港區國安法》第2條已列明,不會違背《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規定,而《國安法》第4條亦列明需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她又強調,《國安法》是全國人大按《憲法》及《基本法》制定,與基本法是相輔相承。

自由黨易志明關注, 昨日公布的國安法實施細則能否被司法覆核挑戰,鄭若驊回應指,有關細則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李家超:部分實施細則是目前法例延伸

李家超在開場發言時解釋,《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7個措施,當中4個措施只是將目前法例安排,延伸至新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表示,細則中一項列明,在特別情況下,警方可授權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處所搜證,做法與目前處理槍械和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相同。至於警員可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李家超指是《防止賄賂條例》的延伸做法。

李家超(右)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後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讓警方在有需要時,行使適合的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執法時有不同制約。(歐嘉樂攝)

至於細則亦列明保安局局長可凍結可疑財產,律政司長可申請充公財產,律政司司長或警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疑犯於指定時間,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李家超表示,做法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條例》做法相若。另外,細則列明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勒令境外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做法也與《社團條例》相似。

被問到權力制衡問題,李家超強調,政府將會委任獨立人士監督警方的行動,並定期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報告。 

鄭若驊:國安法無列明指定法官國籍要求

公民黨譚文豪關注,《國安法》實施後,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是否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鄭若驊引述英國的案例,指議會內的刑事行為仍有機會被檢控,強調若議員認為自己有特權而不會受檢控,是不正確的想法,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關注,外籍法官能否成為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鄭若驊回應說,《國安法》條文並無要求指定法官的國籍,強調特首會按照國安法第44條委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