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警隊國安處主管為何未公布? 因仍欠一法定程序
港區國安法昨日晚上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7月1日)見記者,解釋國安法細節。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警隊已成立新的國家安全處,作為執行國安法的專責部門,會由一名警務處副處長領導,正在物色人選。國安處的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情報、部署執行行動、調查案件、培訓、審視情況、協調等。
法例昨日已生效,李家超早前受訪時已指出專責部門即將成立,那為何法例生效後,主管人選仍未能公布?翻查國安法條文,原因相信是有一個法定程序尚未完成。
保安局將與國安公署建溝通機制
李家超指,國家安全處會由一名副處長主管,由特首任命,政府方面正在物色人選,其他紀律部隊會全面配合和協助其工作。國安處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情報、部署執行行動、調查案件、培訓、審視情況、協調等。
至於中央設立的國安公署,李家超表示條文已明確道出職能,是就國安形勢就維護國安戰略政策提出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維護國安工作,以及收集情報信息,遇有特定情況可依法辦理案件。
李家超又指,特區政府承擔國安法的主體責任,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區調查、檢控、完成,但也必須預計某些情況下特區無能力完成時,要由有關單位處理。保安局正建立聯絡和聯繫的機制。
據悉,警隊國安處與昔日政治部架構類同,編制上將新增一名副處長掌管,盛傳中的大熱人選為現任監管處處長劉賜蕙,她將成為歷史上第二位最高級女警。而今日在銅鑼灣處理「七一」聚集人群的亦包括國安處警員,即國安處已正式投入運作。為何林鄭遲遲不公布國安處主管人選?
特首任命前 須先徵求國安公署意見
根據國安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條例列明,行政長官任命該主管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即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不過由於駐港國安公署現時暫時未正式成立,因此無法向特首提供意見。基於法定程序未完成,警隊國安處主管人選也暫時未能上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