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〡葛珮帆:國安法追溯力應如「守行為」 再犯要追究責任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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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明(30日)閉幕,預料上午表決「港版國安法」,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29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訂明不可有追溯力,預料設追溯期機會低,但搜證方面可引用過往的言行證明被告意圖。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相信,若有關人等立法後不再犯法,國安法罪行理應是沒有追溯期,她形容情況如同守行為,如果立法後再犯要追究責任。至於有指涉及分裂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葛珮帆認為刑罰一定要夠重,否則沒有阻嚇力。
民建聯議員周浩鼎指,即使國安法文本沒有追溯力,過往行為都可以作為犯罪意圖舉證,認為有關安排恰當。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批評,湯家驊故意混淆法律概念誤導市民,他指《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都清楚訂明,刑事法例即使在緊急時期都不可設有追溯力。他解釋,普通法中有雖「持續犯罪」概念,意指有人在段時期裏持續一作犯罪行為,但前題是當時法例已經生效才構成犯罪。他批評湯家驊及民建聯的言論只是想把恐懼注入港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