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2020|選管會指引一文睇清:不設關愛隊、票站裝攝錄機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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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本年9月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18日)公布選舉活動指引。此指引適用於今年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其後的立法會補選。
根據新指引,投票站的排隊安排會沿用去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處理方法,盡量安排有需要人士在投票站內坐下輪候領取選票,亦即建制派一直要求的「關愛隊」落空。
另外,今次選舉將有多項新安排,包括在點票站增設設攝錄設施、選民可觀察劃線工作等。

去年區議會選舉,多區票站大排長龍。(資料圖片)

長者可坐下輪候領票

建制派自去年區議會選舉大敗後,將原因之一歸咎於有人重複排隊,導致長者放棄等候,他們要求選管會增設「關愛隊」,讓長者及其他有需要人士優先投票。亦有聲音指,如果硬性規定部分人優先投票,可能變相鼓勵部分人「打尖」,形成另一種不公平。

選管會表示,在建議指引的公眾諮詢期內,共收到約108,000份書面申述。選管會指:「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則下,每位選民須排隊進入投票站投票。投票站內設有多張發票櫃枱,每張櫃枱負責處理屬指定身分證號碼字頭英文字母組別的選民,而每名選民只可到按其身分證號碼字頭所分配的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關於有需要人士,選管會指出,投票安排亦須顧及因身體狀況而難以長時間站立排隊輪候領取選票的選民(例如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的人士)。選管會經考慮後,決定沿用去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處理方法,即投票站主任會盡量安排有關選民在投票站內坐下輪候領取選票,並適當地記下其排隊次序,當輪到該選民領取選票時,指示他/她前往有關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去年區議會選舉,多區票站大排長龍。網上傳言指有人重複排隊自製人龍,讓長者放棄投票。(資料圖片)

如有櫃枱無人輪候 將分配其他身分證號碼字頭選民入內

按照指引,當有選民在站外排隊輪候進入投票站,而站內有任何發票櫃枱無人輪候時,投票站人員會在站外高舉指示牌,指示在站外輪候而身分證號碼屬於相關英文字母字頭的選民直接進入投票站,到有關發票櫃枱領取選票。此安排亦適用於上述需坐下輪候的選民。發言人說:「過往選舉的投票日亦有票站作類似安排,而在今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則會在所有投票站實施。」

投票站主任亦會視乎投票站內的實際情況,在投票高峰時段靈活調整有關發票櫃枱所負責的身分證號碼字頭組別,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加開櫃枱,以加快處理排隊的選民。發言人提到,排隊輪候領取選票屬普遍現象,其他地區亦有類似情況,認為上述投票安排既符合公平的原則,亦關顧有特別需要的選民,更可加快分流選民到有關發票櫃枱,從而減省整體的輪候時間。

票站工作人員可獲安排 直接入站領取選票

選管會指出,根據過往經驗,當投票站工作人員若要前往自己獲編配的投票站投票時,投票站主任會盡量安排他們在用膳時間或投票站內人流較少時段前往。但有些投票站的工作繁忙和人手緊張,可能對投票站運作造成影響。因此,為了讓前往投票的投票站工作人員可盡快返回工作崗位為選民服務,選管會表示當工作人員到達自身投票站外時有排隊人龍,向該投票站的工作人員出示其所屬投票站人員工作證明後,可獲准進入站內排隊領取選票及投票,這個安排希望能令他們可以盡快回到其工作的投票站,繼續為選民服務。

選民可觀察劃線工作

此外根據法例,投票站人員向選民發出選票時,會在選民登記冊上該名選民的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劃上一條橫線,以示該選民已領取選票,防止重複投票。今年選舉中,為增加發票工作的透明度,投票站人員會在遮蓋選民登記冊上其他選民的記項後,讓正在發票櫃枱領取選票的有關選民觀察劃線工作,同時亦確保其他選民的個人資料保密。

選管會主席馮驊。(資料圖片/黃舒慧攝)

點票站將裝設攝錄設施

維持點票站秩序方面,選管會表示由今屆起,為讓公眾人士預早知悉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上限,投票站主任和總選舉主任會分別在每個點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外張貼通告,說明在點票站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發言人指,上述安排是為了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維持點票站秩序兩者間取得平衡。

現時公眾人士及傳媒可以在公眾範圍(不包括點票區範圍)內拍攝。選管會指,為備存資料作紀錄用途,今屆各點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包括點票區範圍)內會裝設攝錄設施,攝錄點票站實際情況,希望相關做法能有助保障點票站內公眾人士及工作人員的安全。另外,為確保票站主任的點票工作不受任何干擾或威嚇,選管會會指示票站主任,在點票過程中如有任何人士在場內喧嘩或叫囂,會即時暫停點票工作,直至恢復秩序為止。

強調「候選人」定義不變

至於有建議在投票站採用「電子派票」,即採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以核實選民身分及發出選票。選管會發言人指出,推行電子選民登記冊涉及多個程序,包括招標、修改相關附屬法例、反覆驗證及測試系統。要趕及在今年9月立法會換屆選舉推行,不論在時間、立法程序,以及技術上都不可行。

至於選管會在諮詢期內亦收到申述,對指引第十六章有關「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內提及「候選人」的定義表示關注。選管會表示,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已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清楚訂明。「候選人」是指:(1)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2)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選管會強調,該定義在選管會過往發表的選舉活動指引內一直有載錄,無意亦沒有權改變「候選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