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中央保有特殊案件管轄權 楊岳橋質疑扭曲香港終審權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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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16日)出席《基本法》頒布30周年舉行研討會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司法應由特區完成,不過中央也要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案件」的權力。
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相信鄧中華所講的說話必然具份量以及經過慎重考慮,若然他提到會保留特殊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會令人憂慮何謂「極特殊」、所牽涉的案件類型或罪行類別、被告能否上訴、審訊地點等細節都不清晰。

鄧中華指國安法之下,絕大部分執行工作包括執法、司法,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也要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直接管轄的權利。(全國港澳研究會圖片)

楊岳橋解釋,普通法制之下,刑事罪行定義講求清晰性,但鄧的講法模糊令人摸不着頭腦,充滿不確定性,不符合普通法精神。

鄧中華又提到,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地位, 任何香港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對此,楊岳橋表示道理上《基本法》應該是最高法律依據,若有其他條文與基本法上抵觸,例如條文內容規定違反人權保障,可以入稟司法覆核交由法院裁決。

楊又指,《基本法》授予香港終審權,香港可以處理所有在本港發生的事,但中央為移船就磡,強行扭曲法律。他憂慮日後若有國安機構在香港執法會否服膺於香港法律,「如果有國安疑似違反人權規範,有無投訴國安部?還是他們根本是至高無上,不容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