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江樂士:中央有權立港國安法 六大原因不應拒外籍法官審案
全國人大上周通過「港版國安法」決定草案,人大常委會最快本月底制定具體法律條文,近日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議,其中有建制派認為外籍法官不應審理國安法案件,甚至提倡另設專審國安法的法庭。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國家安全是一直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而是中央政府的整體責任,認為人大今次做法完全合憲。
至於本港法庭角色,江樂士認為,外籍法官應被准許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個案,並列出六大原因,包括法官已宣誓依法判案,效忠特區,而且不少本地華人法官亦持有外國護照等,若優秀的外籍法官無法審理部分案件,對香港而言是大損失。
設兩級法官易引起不滿
江樂士提出六個理由,認為應該讓外籍法官可以審理國安法相關的案件:
一、所有法官都已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實中並無根據指出法官在宣誓後,會無法按誓言履行其法定的司法責任。
二、如果有兩級不同法官,其中一級被信任處理所有案件,另一級只能處理部分案件,情況將容易惹來不滿,任何這種兩級制度都並不理想。
三、不少華人法官都是外國護照的持有人,如果不准外籍法官審案,很多本地法官將受影響,不止洋人。
四、外籍法官自1997年以來為香港的法學貢獻良多,特別是終審法院的法官,令該法院在世上備受認可,而他們更擔起香港在這方面良好意願的推廣者。
五、香港終審法院內有普通法世界中「最優良的法律大腦」(finest legal brains ),包括3位英國最高法院的前院長,一位加拿大前首席大法官。如果這些人的法律智慧無法再應用於某些範疇,將是香港的大損失。
六、外籍法官的參與將是確保公眾繼續保持信心的重要因素。
香港立國安法只是「代理」角色
至於人大是否有權自行為香港設立港區國安法,江樂士認為完全合憲,沒有問題。他解釋,縱使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在1990年授權香港,未來可代表人大會議就國家安全立法(即《基本法》23條),但香港只是擔當代理(agent)角色,而由於國家安全是全國所關注的事,這一直都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整體而言是中央政府的責任。(it has at all times remained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江樂士指,根據《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如某些人所言的主權實體(a sovereign entity),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而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而其中一項要負責的,就是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當香港未自行立法,就是特區無法執行中央授權,令香港成為中國唯一沒有國安法的部分。
他認為,北京明顯無法繼續忍受現況,加上反修例事件的暴力分裂主義、恐怖襲擊式暴行,不少都針對中央政權,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除了插手,已經別無他法。
指律政司應參與立法工作
江樂士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最高權力,根據憲法第62(3)條,全國人大獲授權修改刑事、民事機構等各種基本法律。即全國人大有中國各地的刑法綜合管轄權(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當中包括香港的國安法。他指,全國人大今次做的事完全合憲,任何人認為可因為基本法,令香港只是作為「尾巴」,反而搖動到北京這隻「狗」(the HK tail could wag the BJ dog,英式諺語,意思近似「喧賓奪主」),都是大錯特錯。
至於具體立法,江樂士相信,如果有關條文內容清晰,與現行香港法例格式相同,則不會有大問題。他建議律政司及其草擬法例的人士,緊密參與今次「港版國安法」的制定過程。
國安法草法提到中央的國安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江樂士相信,架構類似回歸前英國在皇家香港警察內的政治部,主要是收集情報、協商等方面的工作,包括在內地其他地方取證等。他又指,中央需要派多少人到港將視乎顛覆性風險的規模有多大,若需要派一定數量的人來港,或需要另設部門處理,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應該有如其他駐港機構一樣,受本地法律所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