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王晨15分鐘發言全紀錄:改變國安領域長期「不設防」

撰文:陳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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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今早(22日)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會上簡介「港版國安法」草案,全程約15分鐘。他表示,去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污損國旗國徽,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批評香港「反中亂港」及外部敵對勢力勾連合流。
王晨指,《基本法》23條立法自2003年受挫以來,法例在香港被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有被長期擱置風險,有需要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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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鼓吹「港獨」、「自決」主張

王晨發言時表示,香港回歸以來,國家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一國兩制」取得前所未有成功,同時「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過程中,也遇到新情況、新問題,面對新風險、新挑戰,當時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突出,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內地在港人員,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毀損公共設施及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及立法會運作。

王晨指,近年來一些外部及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各種方式,積極插手及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這些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因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王晨語畢,台下即響起長約15秒的掌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資料圖片)

維護國安機制明顯不健全、不適應

王晨續指,香港《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他指,23條立法規定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然而,香港回歸20多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及敵對外部勢力極力阻撓、干擾,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條立法受挫以來,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總的看,《基本法》明確規定的23條立法有被長期擱置風險,香港特區現行法律規定難以有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明顯存在不健全、不適應、不符合的短板問題,致使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導致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

去年有示威者遊行促請美國通過《人權法案》。(資料圖片)

改變國安領域長期「不設防」

王晨又指,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區強化執法力量,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允許任何分裂國家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香港目前形勢下,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改變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狀況,確保香港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分兩步推進立法工作

提到立法方式,王晨指,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結合多年來國家在特區制度構建和發展方面的實踐,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多種可用方式,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決定、制訂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央人民政府發出指令等。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了採取決定將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第一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就有關問題做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訂相關法律。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授權,結合香港特區具體情況,制訂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二,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1990年人大通過《基本法》,當中的第23條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禁止7種行為。(資料圖片)

須把握好5個基本原則

王晨之後提到總體要求及基本原則,必須遵循和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二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三是堅持依法治港;四是堅決反對外國干涉;五是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分為導語和正文兩部分。導語部分說明這一決定的起因、目的和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是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2項、第14項、第16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區的具體情況,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做出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與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是一致的。